在学术界,“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2016年,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就是这样一位抄袭者。
在于艳茹的学位遭到撤销之后,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法院在一审中,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事发之后,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撤销与反思。
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是,抄袭不对,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
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
今天,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捍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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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从志 记者 盛梦露)
北京大学博士毕业生于艳茹因一篇论文涉嫌抄袭被撤销学位一案迎来终审。一审被判程序违法的北大不服判决上诉,遭二审法院驳回。但学者认为,于艳茹是否能恢复学位仍是未知数。
财新记者日前从于艳茹二审代理律师处确认了上述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大学提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一审判决回避了实体问题,仅认定北大程序违法,长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姚荣曾指出,北大可以在满足法院指出的合法性要件后,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据了解,于艳茹案肇始于权威期刊《国际新闻界》201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国际新闻界》编辑部认定2013年第7期刊载的《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严重抄袭一外国学者的论文。在学术造假之风盛行的大背景下,文章作者于艳茹迅速获得舆论关注。
北京大学随即宣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艳茹系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诉讼缘起
于艳茹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历史专业攻读博士,2013年7月5日从北京大学毕业,获授历史学博士学位,并考入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7月23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发了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
被北大撤销博士学位后,于艳茹对结果不服。2015年7月,在向北大、北京市教委申诉无果后,她将北京大学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海淀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法院认为,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大学微博发布“关于于艳茹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称对海淀法院的判决不服,将上诉。
折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缺陷
“于艳茹案”是中国首个因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针对北京大学是否有合法依据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专家看法不一。
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陆忠行曾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主要依据的是《学位条例》和国务院意见(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他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是现行有效的,尽管在撤销决定中没有写明,但只是形式问题,不会影响决定的法律效力。他还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处理学生学位授予问题,由它来作出决定并无不妥。
北京大学教育法教授湛中乐则认为,北大的撤销决定程序和实体都有问题。他与人合著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的法律评析》一文提出,北京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处于缺位状态,不太合理。此外,于艳茹的论文不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发表时已毕业),并且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三篇论文已足以证明其学术水平,涉事论文应不构成申请博士答辩的前提。
被撤销博士学位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申诉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15年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申诉材料;4月24日,北京市教委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决定延期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了于艳茹;4月29日,于艳茹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于5月6日被驳回,但市教委并未说明不予听证的理由;5月22日,于艳茹最终收到申诉答复意见书,其申诉请求未获支持。
上述文章认为,于艳茹案折射出当前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的诸多问题。例如申诉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常常以“申诉事项属于高校自主权为由”拒绝行使职权,而即使申诉成功,也常常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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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财务造假,证监会稽查人员历尽艰辛,终于在密不透风的攻守同盟中查出真相,并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有董事因自己未参与造假为由,寻求免责,先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据证监会今日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董事败诉。
此人即时任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
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利润
北大荒曾是昔日的农业第一股,坐拥千万亩土地资源。但是,2012年业绩暗淡了,10亿元拆借资金难收回,1.9亿元拆借资金被蒸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其巨额拆借资金未及时披露,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2013年8月,证监会对北大荒进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其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随决定立案稽查。
调查发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公司(简称北大荒鑫亚)存在严重的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在亚麻交易中,通过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简称青枫亚麻)进行串通,另行签订虚假合同,通过增加每吨亚麻的价格,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万元;在水稻交易中,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出库单、对方确认函等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北大荒鑫亚的违法行为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虚增利润5154万元,占北大荒当期利润总额的11.37%。
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2016年8月18日,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白石、丁晓枫、刘艳明、赵幸福、赵亚光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刘长友、王贵等9人给予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大漠之北,被调查者青枫亚麻不仅否认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绝配合调查;证监会不得不查其中数百页上万笔的银行流水,正是在这些无数的细节当中,在那哈尔滨50年一遇的大雪时节,证监会找出造假真相,并作出处罚。
董事不服处罚提起复议
对于证监会的警告处分,董事刘长友认为处罚不当,于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刘长友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已勤勉尽责。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时北大荒处于内部人控制状态,其作为外部董事无法获知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申请人委托丁某某投票,但丁某某越权投票;申请人未参与涉案虚增利润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在知悉北大荒虚增利润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证监会认为,北大荒财务造假一事已定,申请人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年报签字董事,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无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被申请人对其给予警告符合法律规定。
并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据了解,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刘长友的涉案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长友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进行了“补救”、“纠正”,没有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涉案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委托丁晓枫签署意见后丁晓枫存在越权行为,且刘长友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提出异议;刘长友提出的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发布公司资产减值公告、已对公司进行整改、其作为现任董事长如被处罚将影响公司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法院一审认定,证监会将刘长友认定为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长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刘长友的诉讼请求。
董事不能只顾签字不担责
证监会称,根据法律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董事会相关决议上签字,即表明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北大荒一案中,部分董事认为自己不在涉案公司任职,也不分管涉案公司的工作;主观上没有参与造假,客观上不知情,未参与、策划、授意、实施违法行为;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仅仅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而签字;独董认为公司内控失灵、公司治理不善,独董对涉案系统性隐蔽的造假行为不知情;请求免于处罚,如此等等理由,都说明部分董事、独董对自己的勤勉义务尚不够重视。
证监会相关人员称,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最重要、最核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平、公开、公正证券市场的根基。某些人所谓“如若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就没有想到,他们在实施违法违规或者未尽勤勉义务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利益不是被处罚后的挡箭牌,而应是督促履行义务的长效药。
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董事如果以自己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或者对财务问题不专业等理由进行抗辩,则勤勉义务形同虚设。本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阅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以及随后的不及时“纠正”,都难以完全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这个过程中,何谈充分发挥董事的监督功能,何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只要签字,就是背书,就应承担背书后的法律后果。
法制网北京7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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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承在法庭听判,对于诉求被驳的判决结果他当庭表示要上诉。一中院供图
法院一审驳回季承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季羡林与北大《捐赠协议》合法有效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
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承诉讨季羡林巨额捐赠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5月3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季承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公益捐赠无法撤销
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 追访
季承:捐赠协议违法将提起上诉
宣判后,季承立即表示上诉,他认为父亲的捐赠协议违法,把其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同时捐赠协议没有签字。
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很满意,另外公益性的捐赠不可以撤销,即便季羡林自己表示不想捐赠了,也无权撤销。
季承的代理人表示,日前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干女儿王如因盗窃季羡林旧居物品被判5年有期徒刑,季承一方已向一分检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如盗窃案价值300多万,按刑法应判无期。
季承透露,目前他们已经掌握了新证据,并展示了部分被盗窃书画的复印件,“王如原来偷了330万的书籍已经判决,现在又发现她盗窃了296件字画,这说明北大失职。这些被盗字画仍在王如家里,我们已经向最高检和最高法进行反映,要求重新追究王如的刑责。”
人在成长的时候都会建立起自己的三观,你见过哪些三观很正的句子或台词?
知人不评人。
@太帅了老烊
北大校长说:见到老人倒地你就去扶,如果他讹你,北大法学系帮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败诉,北大承担你的赔款。我觉得,这才是一个中国顶尖大学应该有的姿态。
@林暮烟
《熔炉》的最后一句,男主的内心独白:“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这个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泽g在努力o3o
有什么拿不准的就保持沉默。
@CMing_铭铭
相爱容易,因为五官;
相处不易,因为三观。
@墨染x锦年
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鹿靑靑
别在该拼搏的年纪选择转发锦鲤。
@一杯倒的大汉
董卿说过的一段话 “我始终相信读过的所有书都不会白读,它总会在未来日子的某一个场合, 帮助我表现得更出色。” 共勉。
@luoQlin
“你不能对所有人善良,
但善良真的很重要。”
@吃可爱长大的六一
别随便找个参照物就堕落得心安理得。
@拐走_
常与同好争高下,
勿与傻瓜论短长。
@一只女污
所有的歧视来自于偏见,
而所有的偏见,往往来自于无知。
@李跟跟-
如果梦想有捷径的话,
那么这条路的名字一定叫坚持。
@有事没事蹲俊凯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鲁迅《热风》
@情感野狗
我可以请你吃一千块钱的的饭,也可以请你喝两千块钱的酒,但是你借我的一百块钱必须还,这是规矩。
@快看快看阿童木
凭什么拿你的道德标准,
来绑架我的利益。
@辽宁大高个
“幸运是不存在的,努力才是硬道理。”
——破产姐妹
@7木_
哪有那么多一夜成名,
不过都是百炼成钢。
@王怼怼9812
我对你好,是想让你相同的对待我,而不是让你觉得你自己有多牛逼。
@金nian
最热心的永远是网友,
最冷漠的永远是路人,
到底是路人不上网,
还是网友不出门?
@有错我可以改但是帅你叫我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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