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被要回贿款 究竟是怎么回事?

  免职被要回贿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四川省绵竹前市长任钊,于2013年因受贿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捕。任钊所受的2000余万元贿赂中,有600余万来自原绵竹市九龙镇镇长蒋发贵。有趣的是,在任钊被免职之后,双规之前,蒋发贵又以缺钱为由向任钊要回200万,任钊还真答应了。但这一情节并没有给任减轻罪行,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任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发贵自己二审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免职被要回贿款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震惊

  免职后被要回200万

  在任钊和蒋发贵这对上下级之间,金钱的流动并不是单向的。任钊在供述中说,2013年8月,在他被双规之前,蒋发贵曾跟他提到需要用钱,次月自己就准备了200万在广汉鸭子河边“退给了他”。蒋发贵给了这一情节更为具体的解说——2013年8月,任钊已经被停职,但是答应蒋发贵的事情还没有办好。蒋发贵先是问他能不能找其他领导帮忙,后来又打电话向他借400万。任钊明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只答应了200万,次日,将这200万给了蒋发贵。

  在任钊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可了蒋发贵证言里除“主动帮其亲属准备的保证金”外所有贿款,并没有去除任钊被双规前退还蒋发贵的200万。在列举的自首、立功以及亲属代为退缴赃款赃物等从轻处罚情节中,也只字未提“退款给行贿人”相关情节。

  这一情节在蒋发贵的判决书中同样未被提及。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主要在于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两高”负责人在该意见发布时表示,这种“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要求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并不适用于已经收人钱财替人办事的“受贿犯罪已实施完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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