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钓鱼溺亡索赔百万 多方称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 寸建宇 发布于 综合

  (原标题:女子受邀钓鱼溺亡父母索赔百万 公司称已赔偿6万)

  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请在昌平区某运河内钓鱼溺亡,父母索赔百万。今天上午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多方称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图片

  刚入职不到一年 受邀游玩不幸身亡

  小尹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刚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该公司新聘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与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死亡,经北京市昌平区治安支队调查鉴定,死亡原因为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妇认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运河责任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门经理,事故当天邀请小尹等同事去钓鱼、游泳,不仅仅是游玩,实际是磨合工作关系,有一定的职务性质,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因此公司与部门经理宋先生、同事于先生和陈先生以及同行的张先生应该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处一起承担责任,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9116元。

  被告对诉讼请求有异议 公司称已赔偿六万元

  今天上午,小尹的母亲出席了庭审。

  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处称,运河里的水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饮用水,根据北京市相关法规,在运河游泳、钓鱼本来就是违法的,而且运河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所以对小尹的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小尹的公司称,同事之间一起相约游玩不是公司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给了小尹父母一定的补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他四名被告均称,小尹作为成年人对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四人对小尹的意外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出示证据称,水库管理公司只是提醒水源是饮用水,只是从保护水源的角度进行提醒,并没有从人身安全的角度提示水库的危险。

  被告小尹的公司称,在微信群里提出钓鱼邀请不代表有职务性质,从微信记录看出,发出邀请只是询问,并没有强制。而且之前已经和小尹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并支付了原告六万块钱的赔偿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进行中。、

  死亡赔偿金含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虽然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是死者的近亲属,但其性质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此外,死亡赔偿金往往并不单独出现,很多时候会由受害人亲属连同丧葬费、抚恤金一起提出。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相关

  一、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二、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三、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微信公众号:cngold-com-cn (长按复制),或搜【中金网】,获得更多免费信息实时推送!


  央广网北京7月7日消息(南京台记者杜尚霏)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一名滴滴代驾司机在凌晨代驾时,车辆冲入路边的池塘内,导致司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滴滴公司告上法庭,没想到,这一告竟然牵扯出四名被告。

  去年11月26日,凌晨1点多,46岁的滴滴代驾司机王某接到一张订单,按要求驾驶车主的保时捷轿车到江宁区。当他驾车沿着竹山路行驶至吉印大道一条断头路的路口时,因操作不慎,车辆压上路牙发生侧滑,直接冲入路边一个池塘内。

  当时车上除了王某还有两名乘客,事故发生后,乘客从车窗爬出车外仓皇逃生,而王某则没能逃出来,不幸身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是在担任滴滴代驾的过程中出事,因此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定责任。随后王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索赔各项损失90多万元。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的死者在被告处,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为了嘀嘀代驾的驾驶员,接受被告的管理、培训、统一着装、佩戴了工作证,工资由被告结算发放,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今年3月29日,该案在江宁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滴滴公司指出,原告告错了人。被告表示,滴滴代驾业务并非滴滴公司运行,而是一家名为“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滴滴公司委托代理人指出,“因为滴滴代驾的运营主体并非滴滴出行公司,在手机市场上,以滴滴冠名的软件有滴滴专(车)快(车)、滴滴出租、滴滴代驾,司机一旦接受了该订单,司机和客户之间的代驾服务的交易就形成,因此滴滴代驾平台所起的作用,是撮合双方的交易,属于居间方。”

  随后杭州快智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然而,杭州快智公司同样否认和死者的雇佣关系,快智公司称,自己只是平台提供者,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的“老板”,应该是一家名叫“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单位。

  邦芒公司则表示,公司因故与快智公司的合作终止,代驾业务端口被快智公司关闭,但他们查阅了所有线下签约资料后并没有发现王某的名字。

  王某的家人说,事发后,王某手机上的客户端入口也被关闭,家人无法通过手机了解到他的代驾记录情况,家人反复翻阅手机,终于根据支付宝交易记录找到了一家名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

  最终,王某的家人将涉案的四家公司都列为被告,案件进入第三次开庭。

  在第三次开庭现场,首次参加庭审的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非常痛快地当庭认可了与王某的劳务关系,并称“带了调解方案”来,希望与王某家人达成和解:“我们认可本案原告同我们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虽然德科公司承认了与王某的劳务关系,但并没能提供任何与王某签约的证据。对家属而言,这个公司仿佛“从天而降”,不过,由于德科公司愿意在王某死亡事件中承担七成责任,并提出了总计60.5万元的赔偿方案,家属经考虑后与德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其他问题。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虽然案件经调解结案,但提供劳务者网络化签约后,实际雇主究竟是谁依然未知,“本案最大的特点是原告方通过网络签约,通过平台提供代驾服务,但在事情发生之后,平台公司又抛出很多家劳务外包公司以及平台运行项目公司,说他们是实际的承担者,所以本案连续出现了四个被告,其中有三个被告,是原告以及死者他们在提供代驾服务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三家的存在。”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x大太子x”: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交通事故,这跟公司有什么关系?滴滴又没让驾驶员违章,危险操作。不明白。

  网友“翀读冲不读中”:我想知道死者家属要不要赔乘客的损失?

  网友“张I凡”:什么理?负全责还要别人赔偿,乱了人间基本道理。

  网友“老吴160514786”:都是皮包公司,一台电脑一套软件而已!

  网友“小胖0088”:保时捷谁来赔呢,客户损失谁来赔呢?

  网友“芣苡爸爸”:这应定性为诈骗

  网友“手机用户58117329691”:永远搞不清不楚"中华大法"

  网友“走遍69433726”:都是皮包公司

  网友“得得51”:有水军啊!而且都没说重点啊!某滴完全就是钻法律空子,撇清自己与死者及车主的关系!所有开某滴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们只是某滴的工具,一旦没用了,随时能抛弃的!当你们做出值得社会认可的事情的时候,某滴又会跳出来,承认你们是某滴培养的员工了!这些事,网上都可查证!

  网友“zyuguo”:诈骗难道把自己命搭上?

  (2017-07-07)


  新疆晨报讯(记者 董潇涵 通讯员 贾静 阿米娜)7岁的小童和12岁小军,周末相约去水库玩耍,结果不幸溺亡。突然失去还是花骨朵年纪的孩子,让两家父母痛不欲绝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水库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余万元。

  6月14日,新疆晨报记者从吉木乃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粗心父母担全责。

  2016年5月一个周末,小童和小军相约到距离其所居住的村子3公里外的水库游玩,不幸溺水身亡。

  “水库一节没有护栏,所以孩子才能跑进去。”痛失爱子,对于父母来说,无疑是最沉重打击。小童和小军的父母以水库管理处在水库周边设置护栏网不够全面,和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水库管理处负责人庭审中称,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该处在水库周边全安装了铁质围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语。同时,水库管理处在两个孩子生前所在乡村多次开会,并向村民发放警示教育的宣传材料,明确提出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到水库游泳,避免溺水事件发生。

  “小童和小军前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意识到水库周围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作为他们的父母疏于管理,监护不周,以致发生两人在水库游玩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办案法官说,据相关证据水库管理处在水库周边确实全部设置围栏,及道路两侧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语,且在该乡村多次对村民提出警示教育的宣传材料,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不用担责。做为监护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小孩溺水死亡担全部责任。

  水库管理处了解到两家均以放牧为生,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并对两孩子的不幸遭遇倍感同情,决定自愿给付俩孩子父母各1万元钱。

  法官提示:暑假临近,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家长亦应对孩子加强必要的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安全防备,提高孩子的安全系数,并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保证孩子在家长的监督下安全度过暑假。同时,社会也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在公共场所和危险地域设置提示语或警示牌,对一些公益性设施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看繁华落尽16400475”:自己不看好孩子,还有脸了!

  (2017-06-14)


  本报记者赵晨民

  经营夜宵烧烤摊的20岁小伙阿明,跟相邻几位摊主聚餐饮酒后下河游泳,虽经同伴相劝仍一意孤行,后因酒后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晚聚餐的三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昆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苏州中院法官进行调解,女友小英、同饮者小友给予了逝者家属15000元的补偿金。

  酒后下水游泳结果溺亡

  本案中,阿明、小光、小朋、小友四人在昆山开发区某公司宿舍南边摆摊做夜宵生意,小英跟阿明系男女朋友关系。去年7月20日凌晨,几个小伙按照惯例,生意冷清时便自发相约在小友的夜宵摊上饮酒聚餐。凌晨三四时许,酒过三巡之后,喝至酣处的阿明便提议众人下河游泳,小光和小友均予以拒绝,女友小英对阿明进行口头劝阻无效,阿明执意脱了衣服,扑通”“一声便跳进河里往对面游去。游至对岸时,阿明折返往回游了一段距离却因体力不支又返回对岸歇息。小英、小光、小友见状便建议阿明不必再游,在原地休息后直接从对岸上来。随后,小朋亦脱衣跳下水往阿明处游去,还未至河中央,小朋就因腿脚抽筋开始扑腾,阿明、小友见状不妙,两人分别从两岸游向小朋进行营救。不幸的是,在救助过程中,阿明与小朋一同溺水,小友在水中摸到阿明将其送至岸边,小友、小英等人当场对阿明进行急救无果。小朋则沉入水中,后被报警求助后赶来的消防队打捞上岸时,因溺水时间过长,已无任何生命体征。

  死者家属索赔被驳回

  阿明的父母痛失爱子,悲伤之余便将事发当晚一同聚餐的几位年轻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众位被告按照30%的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及丧事的交通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的三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对其进行了劝阻,下水之后提醒其上岸,并且在其溺水时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义务。阿明的父母认为三被告在阿明大量饮酒后未强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阿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喝酒后下水游泳的危险,其忽视自身安全,不听劝阻执意下水并最终导致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庭审中,中院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英自愿给付阿明父母补偿金10000元,小友则给付补偿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酒友还需互相提醒

  近年来,因醉酒死亡而引发家属状告同饮者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过度喝酒状况下游泳导致溺水身亡这一危险结果有合理性预见。而共同饮酒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侵权法中的救助义务,这项救助义务包括了危险发生之前同饮者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提醒劝告、当危险发生时是否做到了实质性救助,如同饮者积极履行了上述救助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伤亡结果无过错即可避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外出游泳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饮酒后人的头脑昏沉、意识不清,肢体协调能力较差,因此发生游泳意外的概率相应增高。在此法官呼吁:尊重生命,酒后切记不要游泳,一旦酿成悲剧将给家人带来难以消弭的痛苦。

  (本文感谢昆山法院少年庭林雅芳支持)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哥很单纯苏州地区贷款”:你妹的,小朋溺水,阿明的父母要怎么赔偿?小编要下岗了

  网友“戒艺心”:到处都是讹钱的

  网友“咬着水晶的鱼”:是啊什么新闻,看的一头雾水陈明执意下河游泳,后小朋下水明明写着小友把再次下水的陈明救起小鹏溺死,怎么陈明的家人去告死者陪尝啊!

  网友“名字都占用”:你能怪谁? 好意思

  网友“好风长吟71825188”:到底是小朋还是阿明溺水?

  网友“手机用户6670049945”:钱情分离

  (2017-04-13)


  三名少年一起在河边戏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两名少年惊慌失措逃离现场。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将另两名少年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索赔60多万元。日前,此案开庭审理。

  去年6月17日中午,在湖北省孝感市澴河河边,三个14岁上下的少年易某、刘某和李某在戏水打闹。由于汛期未至,此时的澴河河中心浮起了许多绿岛,河水看起来也非常平静。看似浅而平缓的河面让三个少年放松了警惕,三人慢慢走向河中心。突然,其中一名少年易某脚下一滑,掉到了深水中,不熟水性的他在水里拼命呼救,而另两名少年刘某和李某由于同样不识水性,一时间惊慌失措,继而逃离现场。

  两天之后,易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易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不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外两名少年李某、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庭审中,警方提供的证据及笔录显示,在易某溺水后,同行的李某和刘某因为害怕,惊慌之下离开了现场,在此后的两天时间里,他们也一直在刻意隐瞒易某溺水的实情,直到警方介入后,真相才浮出水面。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对于易某的死亡,李某和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李某和刘某均未成年,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易某是此次游泳的提议人,刘某和李某只是被动参与,而且,事发时两名被告人也尽力实施了救助,只是因为能力有限,未能施救成功。被告代理人还提出,易某父母作为易某的监护人,在事发一天后才开始寻找孩子,未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本案中的主要过错。被告代理人据此认为,本案中,刘某和李某没有对易某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案情复杂,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方历娇)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新智”:为什么有人落水,他的少年同伴往往不说或隐藏??难道是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吗?希望得到教育界,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青少年教育专家的一些答复。

  网友“捊洿迣”:我个人认为,刘某李某二人错是有错,应当发起求救措施或者求救信息。但是二人见死不救只能说是道德问题了,并不是有承担死者的责任,构不成伤害罪,所以死者家属的要求赔偿是没有根据的。虽然亲人的离去对家长的心里造成无比的伤痛但是事已至此还得理性的活下去了。找赔偿也只是希望心里上有点安慰补偿罢了。但事实就是事实。

  网友“我是one魂淡”:那两个少年傻子吗?就算自己不会救,不会喊人吗?

  网友“手机用户55250022063”:不论是同情死者家人,还是没有尽到叫人救人的责任,刘某李某监护人都有连带责任。

  网友“孝感猫猫哥哥”:没有义气的二逼少年,同伴遇难还隐瞒真相,报上名来,

  网友“曾经来过70493512”:没有结论的文章不要发

  网友“手机用户3502845464”:三四岁的小孩看动画片都学会、救命啊救救我、且不说有没有手机、另外俩个十四岁的少年、难道不会喊救命?都是哑巴少年??我只是就事论事、个人见解、望谅!!

  网友“时光逼着人坚强141430073”:三个同行放学,其中一个被车闯死车跑了!难道怪其他两个吗!

  网友“清清山泉60968456”:易某死亡又不是两个孩子弄死的,两个孩子说不说易某也活不了,凭什么要赔偿67万。

  网友“手机用户55332686439”:这么简单的事还说案情复杂,是等吃原告再吃被告摆了

  (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