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即将开始,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好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一、申报对象
平定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伤残军人、烈士(参战)遗属、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家庭为单位,必须是无房户,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2016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平定堡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3.本次优先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第二季度享受低保情况为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16年6月30日以后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高档轿车(标准:价值5万元以上);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税务登记(标准: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只缴纳未领取社保或社保领取金累计1400元以下;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未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9.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10.申请家庭必须有一名固定联系人,联系人是在县城长期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一、二级残疾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2017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平定堡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三)伤残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部队颁发的残疾证书或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沽源县乡镇非农业户口;
3.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申请人具有沽源县户籍;
3.申请人就业时间1—5年;
4.申请人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
5.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沽源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六)烈士遗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为沽源县籍烈士(参战)遗属且为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县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3. 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1.4.5.6.7.8.9.10项)。
三、报名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低保证、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住房说明(借住)、租赁协议(租房)、劳动合同、照片(近期免冠一寸)及其他相关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时间
2020年6月10日——6月30日(周六日休息)
五、报名地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保障办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公租房分配优先保障以下家庭:县城最低收入家庭(即持低保证家庭)、县城一、二级残疾人家庭、城镇伤残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
2、申请人对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凡经调查发现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之日起5年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3.我县公租房自申请登记开始整个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需通过正常渠道亲自办理相关事宜。严禁以代替办理公租房事宜为由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我局一旦发现该现象,将上报公安局,并列入扫黑除恶范围内进行严厉打击。
咨询热线:5814221
沽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