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文/韩金惠
动车和普通列车虽然客观条件有所差别,但既然都是公共交通工具,就应该统一执行禁烟标准。“无烟诉讼”绝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对公共场所吸烟的有力控诉,代表着很多人的心声。
近日,开学准备上大一的河北女生李颖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起因是她在从北京前往天津、由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上闻到了刺鼻烟味。8月14日下午,澎湃新闻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获悉,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且定于8月24日开庭。此案也被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8月15日澎湃新闻)
动车全面禁烟,普通列车却网开一面,这样的区别对待其实早就引起公众的不满。铁路部门给出的解释通常是:高铁列车属于全封闭车体、高速运行,在车内吸烟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且车内设有数量众多的传感器,有烟即会引发车辆紧急降速或停车;普速列车虽然不是全封闭的,但也只允许在车厢两侧吸烟区吸烟,这样的设置也是出于人性化考虑,毕竟普速列车站与站之间行驶时间相对较长。
“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第五条明确禁止在车内各部位吸烟。而且《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都很明确地写到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可见,铁路部门允许普通列车上吸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而这种冲突也是当前禁烟令执行不彻底的一个缩影。
动车和普通列车虽然客观条件有所差别,但既然都是公共交通工具,就应该统一执行禁烟标准。目前的差异化标准看似人性化,实际上是给禁烟令的执行打了折扣,不符合整个社会禁烟大环境的要求。当前一些公共场合禁烟陷入窘境,就是因为很多人并不把这件事当回事,执行和处罚也明显缺乏力度,大家应该引以为戒。
就列车禁烟这件事来说,行车安全和公众健康都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虽然普通列车相比动车空间更开放,但是烟雾对乘客的危害并没有多大减少,烟雾会随风飘入车厢,给广大乘客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在普通列车上设吸烟区,铁路部门的说法是为了照顾部分烟民的烟瘾,可他们是否想过,那些不吸烟者吸进二手烟时,其健康权利也被剥夺了?
由此看来,“无烟诉讼”绝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对公共场所吸烟的有力控诉,代表着很多人的心声。从前,在普通列车上面对刺鼻的烟味,多数乘客都选择了忍耐,很少有人去较真。但是,要想推动普通列车禁烟,恰恰需要更多的人站出来去较真。我们期盼李颖的起诉能够对普通列车禁烟起到推动作用,也希望铁路部门能够站在维护乘客基本利益、优化乘车环境的角度上,科学管理普通列车吸烟问题。
⊙记者 吴绮玥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及其公益律师代理首批75名中小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绿新及其实际控制人王丹,索赔金额576万元。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个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形成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今年3月,投服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因上海绿新虚假陈述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至征集期结束,共有近百名投资者向投服中心提出诉讼维权申请。目前,有部分投资者的诉讼申请已获受理,其余诉讼申请也将陆续受理。据了解,本次支持诉讼是投服中心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投资者,一个月征集期满,邮寄材料、申请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投资者达97位,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黑龙江、青海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龄段覆盖了20多岁至80多岁。由于投资者背景差异大、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因此相关资料审核、沟通、损失计算工作难度较大。经过投服中心及其公益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团队的认真复核、精心计算以及多次沟通,材料齐全、能够成诉的投资者共计87位,首批代理适格原告共75人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据介绍,投资者签署法律文书和身份认证是立案环节必要程序。为保证诉讼请求是本人的真实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投资者亲自签署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由于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从便利投资者又保证法律手续完备的角度出发,投服中心决定利用网络技术,采用视频认证,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最大程度方便投资者。同时,为了提高视频认证效率,投服中心创新优化工作方式,电话联系人员与视频解答鉴证人员无缝对接,在三天之内集中完成了对首批75位投资者的视频委托鉴证工作,保证了立案申请的有序推进。
首次公开征集拓展了支持投资者诉讼的范围,增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针对性,是完善证券支持诉讼相关机制的有益尝试和创新之举,但在征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支持诉讼了解不充分”。部分投资者对支持诉讼并未充分了解,不清楚提供什么材料、如何提供、如何计算损失等;有的投资者则误以为索赔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持有股票;也有投资者认为只要在征集时间范围内交易过该股票就可以索赔。二是“对自己的责任有误解”。一些投资者认为,既然国家成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投资者就只需要提供基本的信息,而由投服中心准备完备相关维权证据资料;也有部分投资者在签署委托代理文件时,对提供个人信息有所顾虑,要求投服中心及公益律师承诺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针对上述情况,投服中心表示,一方面将积极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对相关细节工作优化和完善,力求征集公告表述精确、要求具体、简单易懂,减少理解歧义;另一方面,也告知广大投资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投资者作为原告的基本责任,必要的信息公开是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要求,是保证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投服中心进一步表示,希望投资者能正确理解支持诉讼,认真阅读投服中心的征集公告,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则将在能力范围内,全力支持投资者诉讼。
(2017-06-21)
近日,“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发布会暨行政诉讼学术高端论坛”揭晓了“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评选结果。这次由学术界发起并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尚属首次。我院审理的“网约车第一案”入选。
“网约车第一案”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载客时,被济南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陈超的行政处罚。
济南客管中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017年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授点评
针对我院审理的“网约车第一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对案件的处理一方面要看原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同时也要看到很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规定,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就会面临合法与合理的冲突问题。关于租车方面,对人及对车的管理制度是时候要做出变革了。只有通过判决促使有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尽快顺应民意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加有力量。
“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是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办的“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发布会暨行政诉讼学术高端论坛”揭晓,这次由学术界发起并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尚属首次。其中,我院审理的“专车第一案”、“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远大船业诉县政府强制拆迁案”、“养天和大药房诉药监总局行政处理案”等近几年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入选。
(2017-05-17)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贺林平
“3·15”到来之际,广东省消委会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并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行为。
这标志着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打响了“第一炮”,也是全国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的“第一炮”。
经过深圳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前期执法取证查明:周某光、周某星、柯某超、冯某钦等一干人,通过不正规渠道屠宰或购买猪肉,并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性质恶劣,影响深远,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屠宰场相关涉案人员,放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并违法发放检疫合格证,致使问题猪肉最终流入市场。
2016年11月,接到深圳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该案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此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目前已获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目的是“替天行道”
结合法律专家的观点,我们一起把“公益诉讼”的概念捋一捋:
“所谓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什么?这个定义看得你头昏脑胀外加眼花缭乱?没关系,我们可以将之与日常中比较熟悉的私益诉讼进行比较。
首先说目的。私益诉讼主要是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权益而提起。比如有人欠了你钱不还,有人说好卖你的房结果翻脸不认账,还有人撞了你家老人不肯赔钱,林林总总,你一纸诉状将之告上法庭。
而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得比较多的主要在环保和消费领域,针对环境污染、消费霸王条款或制假售假等侵害大多数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再说诉讼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一般民众承担公益诉讼的能力有限,所以,积极性相对较弱。而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社会团体、组织,特别是公益性团体、组织的积极作为,对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提起公益诉讼的,无论是社会团体、组织,还是检察院,针对的行为是侵害公共利益,所以与起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与“自报家仇”的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是“替天行道”。
实际上,正是由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损害的是“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个体往往都不愿出这个头。这才需要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检察机关挺身而出做“出头鸟”,代表民众将侵害者告上法庭。
要让不法分子“见血见肉”
环保公益诉讼咱见得不少。而消费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2014年新修订的该法实施后,全国消协组织对公益诉讼进行探索和实践。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率先就“铁路强制实名制购票消费者遗失车票另行购票”提起公益诉讼,打响了全国消费公益诉讼的第一枪。
随后上海消保委、中国消协、江苏消协、吉林消协等,先后就手机预装软件卸载、违规产售三轮摩托车、供水格式条款、销售不合格食盐等问题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均是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但从性质上看,上述案例均属制止性诉讼,其目的和作用仅在于制止侵害消费者行为,难以很好地起到震慑违法行为、惩戒不法分子,提高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效果。
此外,以上案件遭遇的结局,或法院不予受理,或撤诉和解。目前唯一有判决的吉林消协诉讼案,其结果也仅仅是要求在媒体公开道歉,法律效应及社会影响还是有局限。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一定要插到最能见效的地方,要让不法分子及肆意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者“见血见肉”,真正有痛感、有敬畏。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行为、惩戒不法分子的效果。
这也正是此次全国首例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的由来。“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悬殊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即使起诉得到了赔偿,也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导致得不偿失。这就大大降低了商家违法经营的成本。”此案代理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由消委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解决了不特定消费者不愿诉、不能诉的瓶颈,而且要求不法经营者支付赔偿金,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震慑了经营者,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不法行为。
中消协“点赞”力挺广东
对于广东省消委会此举,中国消费者协会为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勇气和担当点赞!中消协毫不吝啬地称赞,该案是消协组织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消费公益诉讼,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
中消协表示,“广东消委会积极配合深圳市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职责,辅助政府部门监管,有助于形成对不法经营行为的有力震慑和惩戒,为维护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消协说,消费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创新。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坚定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探索包括赔偿在内的公益诉讼模式,切实发挥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中消协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构筑更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
“南方南”将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进展!(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南方南工作室)
(2017-03-16)
南都讯 记者陈磊 实习生王婷 发自北京 3月1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行政诉讼十大案件发布会暨行政诉讼学术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等人齐聚中国政法大学,为十大案件的代理律师颁奖,并对案件和相关议题作出评议。
其中,“陈某诉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远大船业诉县政府强制拆迁案”、“养天和大药房诉药监总局行政处理案”、“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不受理同性婚姻案”等近几年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入选其中。据悉,学术界发起并评选出十大行政诉讼案件,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尚属首次。
应松年在开场致辞时指出,近些年来判例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判决时如果有先例的指导更能保证公正。对于实务界来说,十大案件为处理相似的案子提供了指导与借鉴意义,对学术界来说,将有利于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评议了“网约车第一案(陈某诉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他指出应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加强程序上的审查,从而让政府充分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则评议了“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不受理同性婚姻案)”,他指出民事诉讼法不承认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个人是公益诉讼中更为活跃的因素,所以他建议在立法上对公益诉讼采取更开放的态度,允许由个人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我国目前正在13个省市开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何兵指出,目前试点地区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还很少,“怎么常态化是个难题”,他希望公益诉讼能常态化。
“行政诉讼在将来大有可为”,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革指出司法服务短缺问题,他认为中国存在着很多立案难、执行难的情况,原因就在于此。在律师服务方面,他认为政府应该帮老百姓采购,不能让没有钱的人请不到律师。
据悉,此次评选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等共同主办,筛选通过了各界推荐、公众投票、专家评审等环节,评选标准有社会影响力、理论研究价值、典型性和时效性。
2016
年度
1.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诉平潭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
2.顾某诉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3.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理案
4.马某诉湖北省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决定违法案
5.陈某诉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 (网约车第一案)
6.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
7.袁某诉宁波市江东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理案
8.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诉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9.胡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案(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
10.抚顺大东贸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抚顺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案
编辑:李湘莹
(201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