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欲与情妇私奔,无奈对方没有这个打算。气急败坏的李某某遂打算和情妇同归于尽。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等待李某某的是五年的监狱生涯。
男子喝农药逼情妇与其私奔
李某某是南陵县某村的村民,他与同村村民小娥(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9月初的一天傍晚,李某某携带三瓶农药和一把尖刀至小娥家中,打算要求小娥与其私奔,如小娥不肯便同归于尽。
李某某到小娥家后,将尖刀拿出放在二楼房间的柜子上,向小娥提出私奔要求,小娥安抚李某某,二人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娥仍表示不愿与李某某私奔,李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农药“草甘磷”欲喝药自尽,小娥见状劝阻并从其手中拿下该瓶农药扔出窗外。
二人随后下楼。在一楼客厅内,李某某再次拿出一瓶“草甘磷”,随即被小娥夺下。李某某十分气愤,跑进小娥家厨房,喝了随身携带的农药“敌敌畏”,接着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至小娥家院内,揪住小娥并持刀对其头部连续砍击。
小娥挣脱后逃离,李某某仍持刀追砍。后因农药毒性发作,李某某无力追上,便将菜刀向小娥扔去,砍中其背部。周边群众听到小娥呼喊后至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至现场将已昏倒的李某某和小娥送往医院救治。经南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此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果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判定罪正确,予以支持。李某某与被害人均系南陵县籍山镇的农民,双方因情感纠纷,导致李某某实施犯罪,一审判决对其犯罪动机与犯罪后果未予充分考虑,量刑偏重,应予以调整,遂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