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双眼 究竟是怎么回事?

  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双眼 究竟是怎么回事今日,重案组37号探员来到湖南邵阳市脑科医院,见到了被同病房病友挖去双眼的受害者刘志宗及其家属,了解到事发当天的情况。究竟谁应该对这起事件负责,如何负责,是个难题。

  午休时被病友挖去双眼

  2015年底,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刘志宗,因动手打伤陌生人,被家人送往邵阳市脑科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其入院观察。

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双眼 究竟是怎么回事?

  今年50岁的刘志宗,曾在2000年被发现有时自言自语、并突然攻击家人及陌生人。送医检查后,被医院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刘志宗长期服用药物控制。

  12月30号,办理入院手续后,刘志宗换上了蓝色的统一服装,在医院第一住院楼4层精神科男病区住了下来。

  四天之后,也就是2016年1月3号,刘志宗家属接到医院电话,听到他受伤的消息。

  刘志宗的妻子苏丽(化名)拿出医院出具的事发当天的情况说明:

  12点28分,肇事者刘某伏在刘志宗床头,刘志宗脚蹬两下;

  四分钟后,肇事者离开受伤者;

  12点33至12点46分,肇事者再次返回伏在刘志宗床头,刘志宗无任何反应,期间当班护士与护工先后四次在病房内梭巡,未发现异常情况;

  12点51分,当班护工张某到刘志宗床尾巡视,见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未予干预;

  又过了四分钟,另一当班护士廖某到床头巡视,发现刘志宗双眼已被挖出,立即呼叫。

  随后,医生、总值班、科主任、护士长、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继赶到现场,立刻将患者转至市中心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肇事者被家属带回家乡

  据医院的工作人员回忆说,事发那天,刘志宗吃饭比往常动作迟缓,因此被注射了治疗针剂。该针剂恰有镇定的作用,事发时刘志宗处于昏睡状态。

  吃过午饭后,刘志宗被护士带到隔离室休息,之后护士为其盖过两次被子。

  “监控显示,事发前后共二十分钟的时间,护士与护工经过病房十次以上,一直在巡视。护士一望向床头,肇事者刘某便起身做其他事情,或者停止手上的动作。四个病人一个房间,旁边还有一位病人看到后,直接拿起东西走出了病房,没有跟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科室医生向重案组37号探员描述到。

  昨日,重案组37号探员来到三号病房(临时安排),刘志宗的双眼闭着,多数时候躺在床上,不与人交流。提起眼睛被挖一事,刘志宗会情绪激动,说自己不好受。他的床头登记卡显示,刘志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护理级别为二级。

  重案组37号探员在探访中了解到,事发时刘志宗所在的一号住院楼四层为精神科男病区,现有医护人员22人。该病区为封闭式管理治疗,主要诊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科室的病室有3人间及4人间,包含公共洗漱间、卫生间、娱乐室等基本设施。

  而肇事者刘某属于重性疾病患者,既往无伤人行为。护士在安排其午休后,因为没有吵闹行为,便没有强制约束将其固定在床上,而是实施部分约束,将其双胳膊与身体固定在一起,但手腕仍可以活动。

  事发后,医院向派出所报警。因肇事者刘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在事发后被家属带回家乡。

  目前,邵阳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调委会:将根据一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

  苏丽称,家里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家里小儿子如今读高中二年级,考虑到丈夫后期治疗及康复费用,不满足于医院60万元的赔偿金额。

  “我们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标准过高可能无法满足。”对此,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工作人员称。

  “我们听闻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一般会根据伤残情况、伤者职务、家庭情况来进行赔偿。”该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刘志宗一事,调委会商议按照国家一级伤残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同时,虽然刘志宗仍能走路、吃饭,但考虑其双眼被挖掉,调委会在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将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计算。

  “赔钱是一定要赔的,但如果家属对60万赔偿不满意,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家属不在身边,医院是否应尽到监护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界定刑事责任能力?

  重案组37号探员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那里了解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再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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