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哥:毁损证据原件, 辱骂、诽谤法官, 法院接连作出三个处罚决定

  案例一:庭审过程中合谋销毁证据原件,律师及当事人各被罚款5万元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过往诉讼中虽然也出现过毁损证据原件的情况,但一般是当事人不懂法而作出的鲁莽举动,像鼓楼区法院(怎么这么多鼓楼区法院)这起律师和当事人合谋销毁证据原件的情况还真是第一次看到。据闻两人拿着证据原件就冲到厕所销毁,法官都没来得及拦住......不过他们也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代价,分别被法院罚款五万元。代理律师,专业点好么。

新闻哥:毁损证据原件, 辱骂、诽谤法官, 法院接连作出三个处罚决定

  案例二:诽谤法官与原告在酒店就餐 一诉讼参与人被罚7万!

  尽管现在法官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头上早已没有大盖帽了,但在老百姓的印象中,法官还是“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形象。这种偏见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改变的,法官吃请也就成了许多人输了官司后的托词。近日,经区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就被诉讼参与人污蔑与原告在酒店就餐,并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情制作笔录。幸好法院调取了法官的出差记录和庭审录像,证明笔录是在法庭内所做,还了法官清白。诉讼参与人也为自己的诽谤行为付出了代价,被法院罚款7万元。虽然事实真相得以揭露,但如果没有视频作证,审判人员的命运尚未可知。

  《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三:发微博辱骂法院 当事人寻衅滋事被警方拘留5天

  当事人石某因不满意市县两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对其提起诉讼一案依法做出的决定,而在其个人微博中发贴辱骂淅川法院,其中附图片九张,转发上百余条。淅川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后认为:当事人石某网络发贴辱骂法院,抵毁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淅川县公安局做出对当事人石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警方提醒:司法机关的正当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网上发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只是将现实生活转移到了虚拟空间,在网络上侮辱甚至比在现实中危害更大,范围更广。作为当事人,如若对司法机关的处理有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切不可在网上发帖辱骂,否则将会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惩罚。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1096 字。

转载请注明: 新闻哥:毁损证据原件, 辱骂、诽谤法官, 法院接连作出三个处罚决定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