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陪父母看房意外坠亡销售顾问被 捕检察机关:带客户

女童陪父母看房意外坠亡销售顾问被 捕检察机关:带客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微信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7月9日讯(记者 张玲)近日有媒体报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意外坠亡,销售员被批准逮捕”一案,引发了新闻媒体及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

  7月9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情况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进展,嫌疑犯即楼盘销售员闫某已于5月1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指出闫某无家庭情况特殊。

  记者查询了相关报道,文中称嫌犯闫某的第一个孩子刚刚降生,妻子正在坐月子整日以泪洗面,老母亲患重病,家庭面临崩溃。检察机关表示,媒体报道反映闫某的家庭情况,有可能是属实,但在审查逮捕期间,无任何证据反映。

  检察机关同时强调,闫某带被害人一家参观正在施工的毛坯房现场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目前被害人家属尚未获得任何赔偿。

  以下为情况说明全文: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闫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的情况说明 2017-07-09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院办理的“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意外坠亡,销售员被批准逮捕”一案,引发了新闻媒体及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我院高度重视,经了解后现特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7年5月12日,龙岗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报请我院对闫某批准逮捕,我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2017年5月19日对闫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我院审查发现,本案的案发现场,是正在施工的毛坯房,犯罪嫌疑人闫某明知销售商明令禁止销售员带客户观看毛坯房的前提下,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被害人一家带至正在施工的毛坯房现场; 3、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该案期间,被害人家属未获得任何赔偿,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特殊等; 4、一个幼小生命的逝去,我们都很痛心,该案也给我们的安全意识再次敲响了警钟。我们真诚的希望大家共同筑牢生命的“防护网”,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非常感谢各界媒体与广大网友对检察工作的关注与监督,该案的后续办理情况,我院也会及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9日来源:深圳新闻网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扣脚大汉57988695”:不去抓开发商承包商监理质检站,抓了个销售,检查机关是有多无知无能啊!

  网友“Waterlove”:父母呢???父母就不用负责吗?当时父母也是在场的!卧槽,这个社会是怎么了?他妈的法律是干什么呢?

  网友“随我心飞扬”:要把父母也抓起来,出事了,就赖对方,没出事前,是不是父母要求看的房呢?明知房子没竣工,不把孩子看好,这父母当的。

  网友“百鸟之声”:逮捕销售员,她是老板吗?她的老板,法人代表,是行为主体呀!!

  网友“lisa82周”:开发商有责,防护措施不完善不应让客户去看,父母更有责,带2岁的孩子去这种地方本应时刻抱着或牵着,所以责任各承担一半,销售员未尽提醒责任适当处罚。

  网友“那一抹倩影丶无痕”:逮捕销售员,哈哈哈,果然,没背景的人都是要背锅的!

  网友“手机用户5932879554”:出了事让一个销售员背黑锅,开发商没责任吗,小女孩的父母没责任吗,所有责任让一个销售员来背太冤了吧!

  网友“德瑞电子-龙华”: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才是主要责任人,小孩子的父母没有起到监护人的责任。信楼处也应担责,无论销售员家庭成员有什么情况,不影响向做为第二顺序的责任人该负的责任。

  网友“collin39356622”:法律又一次被践踏了

  网友“用户71763839”:我想知道龙岗检察院如何解释什么叫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中秋佳节期间,新疆哈密某学校初二年级的5名学生爬到一幢未完工的十五层楼房顶赏月,其中一女生小芳(化名)一脚踏空坠落死亡。事情发生后,系外来务工人员的小芳父母十分伤心,找到新疆兵团十三师哈密垦区二道湖镇法律服务所请求法律援助,要求楼房承建人周某赔偿损失。

  法律服务所迅速为其开启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此案。

  小芳的父母认为,楼房承建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该高层楼房未竣工验收,应当有人值守,但该高层楼房没有围栏也没有任何人值守,通往楼顶的门更是没有封闭,使得小芳等人轻易到了楼顶,从而发生了该起死亡事件,楼房的承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60万元。 楼房承建人周某某却认为,死者已年满14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具有认知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以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高层楼顶危险她可以预料到,她与同学在楼顶玩耍导致失足跌落死亡,其行为与法定监护人父母的疏于管教是分不开的,其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意赔偿60万元。

  在援助过程中,承办人为受援人讲解了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了赔偿金额。承办人又找到楼房承建人周某某,将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和法律规定逐条解释,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劝其换位思考,经过两天的耐心工作,案件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赔偿小芳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0000元。

  编辑:李金凤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教皇吾来了二十八世”:村里的

  网友“鸡立鹤群9”:可以肯定那次嫦娥幽会去了,否則肯定把小芳接到月宫去玩。

  网友“临港之鹰”:反正每次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是从来不会承认是自己监护失责的!总要千方百计利用自己小孩的尸体从别人那里讹上一大笔钱!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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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上午11时许,李先生一家带着2岁大的小女孩去看房时发生意外,家属称,因为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掉下身亡。

  李先生一家看的房是位于龙岗区的一个楼盘。李先生妻子说,他们到达售楼处后,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带他们去了10楼。据李先生妻子描述,他们先到阳台看风景,几分钟后发现女儿不见了,几个房间都没找到。后来他们才发现,阳台右侧的护栏没有安装玻璃,向下看到小女孩掉在了1楼2楼之间的一个平台上。

  “我们是去看房,不是去看安全隐患”,李先生妻子说,“既然有安全隐患,他们应该把房子锁起来,很容易出事情。”李先生认为,楼盘开发商应该为此事负责。

  一家人去看房,本应是开心愉快的事。却不曾想,成了父母与孩子的诀别。无独有偶,因为去看房发生事故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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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关某购买了于洪区一处住房,该房正在施工过程中,关某非常关心楼房的建设进度。2006年8月18日,她邀请刘某共同前往所购住房的楼盘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刘某因不慎从该建设工地楼上坠下,造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认定,刘某属高空坠落非正常死亡。

  死者女儿将施工单位和看房邀请人都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三方都有责。法院判决关某赔偿刘某女儿21146.9元,施工方赔偿42293.8元。

  案例2

  2016年6月,赵女士去一家房产公司看房,销售人员在带他到正施工的楼盘工地现场看房时,被尚未拆去脚手架上掉下的一小木块砸中头部,前后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赵女士曾多次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均被拒绝。

  案例3

  2010年8月28日上午,董鹏小两口和父母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某楼盘售楼中心看房,一家四口在保安安排下乘坐看房车前往20号楼,在距离20号楼不远处,驾驶员指明了小路就走了。一家四口顺着木质扶梯上楼,看完房原路返回时,走在前面的董鹏父母被突然倾泻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医治无效先后离开人世。

  事发当天,在该楼盘开发建设相关三方协商后,由承包方通州二建的分包单位金盛劳务公司对董家进行了赔偿,费用总计172万余元。但事情并没有平息,2011年,金盛劳务公司与楼盘销售代理商因赔偿责任划分问题,闹上法庭。最终,浦口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三家公司均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因为看房而引发的事故实在不少。那么回到2岁小女孩的案件。楼层中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之后,才在出事地点拉上了警戒线。此外,售楼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在带领看房过程中,忽视看房人的安全,其做法也是不正确的。而对于2岁的小孩,父母对其有监护责任,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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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看房是与开发商缔约合同的意向,在购房人看房期间,开发商有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且没有向看房人说明安装玻璃的情况,说明开发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无论开发商是否按照正规流程,安排购房者看房,看房者一旦出现意外,开发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包括售楼处、样板间、允许进入的施工工地等,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消费者是否签订合同、实际购房为前提。即使是看房者在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只要是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各位购房者,看房时如果遇到销售人员称“非常忙,自己去”时,切勿自行前往,因为一旦出现意外,销售人员有时会称客户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推卸责任。即使乘坐看房车前往,如果没有销售人员陪同,出现意外,销售人员同样可能把责任完全推到施工方,以其没有阻拦客户进入施工工地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客户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最好的保障。

  而购房者在看房时,自身也要有安全意识,对于不符合看房安全规定的营销做法,应予拒绝,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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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购房人去看房,应有正规流程。去新楼盘、或在建楼盘看房需要注意什么?

  1、按指定的区域、路线、时间看房。

  2、看房时一定要有工作人员陪同,工作人员应该向客户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做。对明确禁止的行为,一定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3、进入在建房屋看房时最好不穿高跟鞋、长裙;以免被绊倒。

  4、老人、孕妇、残疾人、小孩看房一定要有专人陪同照看。

  5、看房时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遵循“看房不走路,走路不看房”的原则。

  6、进入在建项目看房一定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注意施工车辆,塔吊、升降机等施工机械运作,主动避让。

  7、遇到平面上没干的水泥,敞开的沟渠,散放的电线,堆放的建材,临时的木梯;带铁钉的木头等都要避开。遇上各类临边、洞口、脚手架、电梯井、地下室、照明不足的空间、电线电缆、各类机械设施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要远离。

  8、上下楼层,请走楼梯,避免乘坐相对危险的施工电梯、乘坐载物升降机及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铁男孩”:定则or定责?

  网友“手机用户50620777751”:这套房子已经不适合人居住了。上黑名单凶宅。

  网友“紫阳马到成功”:自己倒霉吧,大人的责任,人死了只能要求别人陪点钱

  (2017-05-15)


女童陪父母看房意外坠亡销售顾问被 捕检察机关:带客户

  今日凌晨2点30分许,东莞塘厦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一名男学生从7楼坠亡。事发前,该同学疑似曾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帖称,“全世界再见”。塘厦政府表示,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并于死者宿舍内发现遗书,具体原因仍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查。今日,南都记者来到死者生前所就读的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学校校长肖胜阳称,他也是早上接到学校总务主任的电话,才知道有学生发生坠楼事件。事发后,学校方面成立了紧急应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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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死者朋友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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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该同学的同宿舍室友介绍,死者当天下午5点多返回学校,晚上的时候还和室友一起玩手机游戏,事发之前并没有任何异常情况,由于事发深夜,没有室友注意到该同学是何时走出的宿舍。(文章来源:南都东莞)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望信石”:全世界再见?全世界认识你的,在乎你的只有家人,不负责任的小孩。

  网友“人生若如初见135548311”:作为一个妈妈,这样新闻,看一次,担惊受怕一次,作为你的爸妈,怎么承受这一切啊?死都不怕,还怕活着吗?

  网友“手机用户5458945201”:现在的孩子真的难管教,严了说你不爱他们,松了怕学坏。更加离谱的是,动不动自杀!哎!

  网友“雨中的油纸伞3”:有一次跟儿子吵嘴,他说死了好过,气死我了,我把他按在墙角使劲踹两脚,自己也边哭边跟儿子吼着:你爸爸不在了,生活那么艰难我都没丢下你和弟弟,你凭什么说不想活。五年过去了,自打那次后儿子懂事很多,有时不打还真不行。

  网友“子不语154014716”:管小孩还是得靠揍,棍棒之下出人才

  网友“缘来是你65292415”:慢走不送,不是我没爱心,而是你不适合这个世界

  网友“手机用户52965098579”:父母的痛,这些孩子怎么呢?不声不惜的走了,可你把父母的心都搞啐了!

  网友“梧桐25336880”:切,我们那时代哪家孩子不被父母打的痛的乱蹦乱跳,可以说,七零年代孩子根本没尊严的,但没有孩子自杀的,相反,上午打完,下午就厚着脸皮做老爸膝盖上了//@流年青春-生命幻影: 那样死的更快//@子不语154014716: 管小孩还是得靠揍,棍棒之下出人才

  网友“金银山下”:我们的教育很失败!应该多用在孩子身心健康上,成绩和健康那一个更重要,我们都好好想一想

  网友“丛林处”:孩子不听话,我骂她,她还说,我会逆反的,我直接一顿打,让你反给我看看,教育孩子不能什么都依她,让她要有挫败感,否则一点事都经受不起

  (2017-05-09)


  5月2日,本报报道了《7岁男童从18楼楼顶不慎坠亡》一文,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与此同时,孩子坠亡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天台、楼顶“生命通道”究竟该不该通等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4月30日,刘先生带着7岁的儿子小刚(化名)来到石油城燕祥家园小区参加了一场朋友聚会。其间,小刚独自从17楼沿着楼梯间玩耍。10多分钟以后,小刚在楼下被发现,据目击者说他是从18楼楼顶摔到了地面草坪里。

  孩子坠亡该谁负责

  孩子从楼顶坠落后,家属认为,孩子的坠亡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以及建筑设计施工都有关系,5月2日,孩子家属和记者来到燕祥家园18层楼楼顶。

  孩子大伯告诉记者,“就这个门,现在锁子已经换了,门也都锁住了,孩子出事当天这个门是开的,当时民警赶来的时候门还是打开的。”据孩子大伯了解,门是在孩子出事后第二天早上才锁住的。

  因此,孩子大伯认为,孩子出事和物业方没有锁上通往天台的门有很大关系,物业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我们找到物业工作人员,他说这是安全通道防火门,属于安全通道,但我认为这扇门不属于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该是楼道里的楼梯。”孩子大伯说。随后,记者采访了燕祥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的马经理,“18楼上天台的这个门属于救护措施,是不允许锁的,我们只能贴个提示告知。”

  除了门的问题,孩子家属对楼顶护栏的设计和施工也存在质疑。

  “下面有一个砖混砌的台阶,有56厘米高,可是护栏只有54厘米高,按国家规定护栏宽度不能超过22厘米,如果超过22厘米的话,从踩脚的砖混到顶部钢护栏的话,必须达到110厘米高,现在这个高度才54厘米,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孩子的另一位家属说。

  记者就相关规定进行了查询。依据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厘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厘米,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厘米。针对设计是否规范,记者咨询了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飞。

  王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说不符合规范,仍然通过了审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也就是行政验收部门、消防机构还有设计施工等单位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王律师强调,孩子坠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往楼顶的门开不开都尴尬

  高层住宅通往楼顶、天台的消防通道是否按要求要保持通畅?记者随机来到我市部分小区了解情况。在兴庆区友爱家园小区,记者随机走进一个单元,乘坐电梯上到顶层看到,通往楼顶天台的门上有一个通知写道:楼顶设备繁多,为确保业主人身安全,顶楼的消防安全通道全部上锁。随后,记者又来到该小区另一个单元看到,顶层的门锁虽被撬坏,可门推不开。对此,该小区物业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公司友爱家园服务处经理马永琴解释说:“按说这个门是要开着的,但实际情况是不锁安全隐患很大,有段时间小孩子都在顶上坐着玩,太危险了。”

  记者又来到云开苑小区,走了两个单元发现,通往楼顶的大门都是紧锁的。一位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平常通往天台的门一直是锁着的。除了上锁的,记者在某小区两个单元楼顶看到,门是打开的。正在楼顶打扫卫生的保洁人员告诉记者,天台每天都要打扫,所以门始终是开着的,为了安全,每天保安都会上来检查。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公司了解到,消防部门有明确要求,必须将安全通道门全部打开,一旦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高层住户可以走上楼顶等待救援。

  采访中,不少小区物业方都觉得很尴尬,因为门不关有危险,关了又是违反规定,大家都很无奈。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水遁-水阵壁”:无良父母,不知检讨自身。。。

  网友“钢镚儿21”:你聚会喝酒不管孩子,出事了找这找那的。咋啦?你喝酒还要让物业给你看孩子呀?臭不要脸的!看着吧回头就该找让他聚会喝酒的朋友了。会说你朋友有连带责任,不叫你喝酒聚会孩子就不会死。

  网友“用户163863518”:孩子没了固然可惜。但是,孩子首先是生给自己的,然后才是生给社会的,不要一出了事就找社会给你负责!你以为你是谁?

  网友“27315杺凊”:本来就父母承担责任…

  网友“看透一切149948976”:最大的责任就是父母,你怎么能怪别人呢,把别人告上法庭,给你钱,能换回你的孩子么?真是无耻!

  网友“北浪61387920”:你是怎么当父母的!

  网友“用户153331039”:自己看管不好孩子~安全知识教育不到位~一出了事不自我检讨~一出事就先找别人的责任~孩子要是走在土路上摔了~是不是还得找地球的责任~个人素质有问题~!

  网友“梦之蓝158655459”:你没有做到做父母的责任,你就没必要说别人和社会,冤这冤那,为什么不怨恨你自己啊???????好好想一想,

  网友“好者尼1”:去朋友家喝酒,7岁的孩子自己跑18楼顶玩,爬50多公分的墙,再爬50多公分栏杆,加起来一米多,最后出事故。首先,家长责任最大,自己的孩子有多调皮自己清楚,平时不加约束,出事了,怨天尤人。物业只知道收钱,从来不为业主着想,出事了,百般推脱。

  网友“太阳雨160383235”:都在房子里呆着,进户门是关着的,孩子开门出去,起码有人看见,出去半天没进来,也没人操心出去看看,可见对孩子有多大的忽视!唉,小生命就这样走了,估计到了天堂也是带着怨恨的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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