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度信用聊八卦(三): 向佐曾因拖欠百万欠款成老赖

  孤陋寡闻的六度君,前些年还没有听说过向佐的名字。直到有一天,一个朋友提起,我问向佐是谁?他说向华强的儿子啊!可能有人不识向佐,但无人不识向华强。

  生活中有一样东西是不可缺少的,就是大家爱最爱的钱,更是因为钱引起了不少的纷争纠葛,娱乐圈混得不错的基本上都是家财万贯,但只是少部分守财奴的人,会因为钱耍出不少手段甚至过分的赖账。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会因为各种欠的债务闹上法院,惹得人尽皆之,事情过后,发现的是,其实钱欠得并不是很多,分析后才知道有些人赖账不还,原因就是,他们把自己看得太起了,觉得自己很有名,高高在上,以为自己的名气可以摆平一切,也许想做就是这种心理吧!

  向佐网友们会觉得差钱吗,当然不会啦,因为他老爸可是香港鼎鼎有名的向华强。当时有媒体曝光向佐欠朋友欠债务,但是赖账,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归不还,向佐母亲和陈岚母亲在微博发声说欠债此事,纯属传闻炒作。

  6月18日他的朋友在微博发了一段录音视频,为自己追债作为证明。视频提到,追债者先是发布一张图是向佐Jacky的微信号和朋友圈,其实是在暗示证明这个微信号的正是主人向佐的。

  公开的录音后我们才知道,向佐欠借朋友三百多万,但是一直没有不还债,曝光后,向佐很快的向朋友还了100万,最后的剩下几天陆续还清,并道歉。

  其实六度信用六度君很不理解那些老赖的心理,他们也不差钱,所欠欠款也可以说是九牛一毛,为什么要一直赖着呢?

六度信用聊八卦(三): 向佐曾因拖欠百万欠款成老赖

  究其根本,还是潜意识里没有一种诚信的观念,太过功利坏的思维模式和世界观让他们看到的只是现实的利益,而不是道德和品性。如果有人恶意欠款尝到苦头,后来良心发现洗心革面,那还算有救。如果老赖侥幸逃脱,他们看到耍赖就可以获得眼前的甜头,耍赖并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想来他们也不顾及什么道德法律了。

  (声明:小文纯属娱乐,切勿认真,不喜勿喷)


  大河网讯(记者阎乃川 高利国 谢岚 席茜)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25日下午,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实施后,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国家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随之河南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增加了对“食品小经营店管理”的内容,起草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反复调研、修改、审议,最终形成《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关系着公众的食品安全,你路边买的馍夹菜,夜市吃的烤鸡翅都与正在审议的这部管理办法草案有关。食品小作坊丰富了大家的生活,满足了大家的味蕾,让大街小巷变得有活力、有魅力,但由于经营规模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差等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让小作坊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格,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将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处罚额度,从严整治食品小作坊生产。业内人士认为,新的管理办法通过后,将淘汰一大部分“无证经营”作坊,让“舌尖上的河南”更安全。

  管理主体发生改变,由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分头负责,统一调整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新定义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规范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包装,为追责提供保障;从2万元提升到5万元,处罚额度提升;加强对食品摊贩管理,办理备案且制作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相对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有哪些重大变化?增加了哪些内容?跟着大河网记者一起来了解下。

  管理主体发生改变:食药监部门担重任

  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施行以来,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将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分头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统一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办法草案以国家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管理主体进行调整;另外,扩大了地方立法授权范围,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其他小型业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人大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最终形成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

  重新定义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

  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调研组调研过程中,发现原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不够明确,在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后,对定义进行修改。

  修改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白酒、果冻类食品等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对原法规中关于备案制的规定作了修改,对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改为更严格的许可制,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也就是说有些食品即使拿到了许可证,也是不允许小作坊生产的,公布的种类有: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类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的外包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外衣”。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三无”产品是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出了安全事故很难查到具体责任人。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处罚力度加大 处罚额度调升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第38条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升级,删除原文中“责令限期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字样,也就是说没有警告环节,直接给予处罚,且把最低处罚额度从1000元调成了2000元,把处罚上限由5000元提升到1万元。

  在调研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调研组发现不少人认为管理办法草案中一些条款处罚额度较低,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不足以保障食品安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研究认为,管理办法草案沿用的是2012年的处罚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处罚标准确实已不足以震慑此类危害群众饮食安全的行为,也不符合新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的要求,因此将一些条款的处罚额度进行上调。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在管理办法草案中,处罚区间在2千到2万元之间,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的处罚额度比之前增加了150%。

  对食品摊贩加强管理:备案且制作信息公示卡

  “来个煎饼,不放辣椒”,流动摊点串起了大街小巷,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它让大街小巷变得有活力、有魅力,而不是样板化的千城一面,但与此同时,流动摊点也存在无序经营等问题,引发消费纠纷、影响市容市貌。如何更好地规范管理移动食品摊贩考验着当政者的智慧,如此一来就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流动摊贩要管得住,更要管得好。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食品摊贩须持相关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特别强调“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还提到:“食品摊贩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开露天烧烤,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另外,还提到了“开办夜市”部分,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辖区内的空闲地或者适宜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夜市”。

  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

  管理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文末还提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环节。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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