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证明是正常人是合乎规定的

  西安市民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张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或许要比证明“我妈是我妈”更叫人难受。然而,是不是所有的叫人“难受”的证明都是“奇葩证明”,却不能仅凭心理感受判定,而应该从制度上、必要性和逻辑上认真推断。

  首先,“证明”必须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因为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证明”,才搞乱了“证明”的概念,令百姓“疲于奔命”。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公共服务要求的证明,应当存在制度依据。很多的“证明”所以奇葩,就是奇葩在法外自设规定……还有就是,有必要,但本人提供很困难,而管理或服务机构自己完全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却一点都不能变通,尽管算不上“奇葩”,但群众一样会有被刁难的感觉。

  “正常人证明”是不是“奇葩证明”,也要首先分析必要性。婚姻登记处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是一个高度专业的问题,工作人员不能仅凭谈话就给对方下结论。关键是,这种做法不合法。

  这么看来,工作人员了解到当事人曾经有过精神医治史,要求其提供“正常人证明”,就有必要。况且,民政部有规定,有精神病史者办理离婚,如当事人坚持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这么说的话,要求有精神治疗史的离婚申请人提供“正常人证明”——其实应该叫“民事行为能力医学鉴定”,并不是什么“奇葩证明”。反之,如果民政部门不认真调查审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则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奇葩证明”以及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清理,但同时也要注意对合理合法的“证明”的坚持。特别是公众舆论要理性分析和对待,不能仅凭感觉,就把某些合理的“证明”归入“奇葩”之列。

  离婚需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与证明“你妈是你妈”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先前爆出众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从而催动“简政放权”的大刀阔斧式改革。那么此次的“奇葩”证明是不是简政放权的又一“反面教材”呢?

  其实被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并非个例,在现实中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不在少数。要证明亲属关系的,要证明自己无罪的,要证明品行端正的……很多简单的事情,往往因为需要各种证明而变得复杂起来。

  市民迁户口,要证明“你爸是你爸”

  据《华商报》报道,50多岁的西安市民刘先生因为单位房子拆迁在为自己办理户口迁移时就遭遇了奇葩证明。西安市范围内迁移,转入转出地又都在高新区,没想到派出所听刘先生说要和父亲迁到一块让他去办父子关系证明。为了证明“我爸是我爸”,刘先生不仅请91岁的老父亲回原单位开证明,还四处奔波,从1963年父亲的干部履历表中找到他是他爸儿子的“蛛丝马迹”。不过最悲催的是,拿到这份证明后,刘先生还是迁不了户口……

  画家卖画,要证明是自己画的

  据《南京日报》报道,笔者有位画家朋友,他曾经送一幅画给自己的弟弟,弟弟想把画变现,不料需要认定机构认定该画的真伪。画家只好自己到认定机构证明是自己画的。奇怪的是,认定机构认定不是他画的,理由是你自己不能证明自己,结果这画还就是没卖成,弄得画家哭笑不得。

  结婚证丢失,旅游要证明夫妻关系

  据《安徽卫视》报道,广州的廖女士最近正在办理赴加拿大的旅游签证,负责代理的旅行社要求她提供结婚证。今年将近70岁的廖女士结婚证早在多年搬迁中丢失,她原本以为凭着户口本上的配偶关系可以证明她和爱人的夫妻关系,但当地民政部门表示,由于两人不是在广州登记,没法给他们开具夫妻关系证明。而旅行社表示,没有结婚证或民政部门的证明不能证明两人是夫妻,廖女士必须要回原来的登记地开具结婚证遗失证明。于是,廖女士找到了当年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对方却告诉她三四十年前的档案早已查不到了,这个证明没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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