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直播侵犯著作权?最高法聚焦新兴领域著作权保护

游戏直播侵犯著作权?最高法聚焦新兴领域著作权保护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5条意见分别聚焦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兴领域权利保护、充分运用推定规则、虚假诉讼等方面,拟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回应。

意见征求于9月20日截止,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

网游直播受关注

提出有效加强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

同时,点名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客体相对封闭性,实际上就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就是作品。著作权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9个作品类型,但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会产生许多新鲜的事务,包括作品保护对象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完全按照作品类型进行生搬硬套,将导致新兴领域出现的作品类型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记者。

孙志峰解释称,以网络游戏为例,很难将网络游戏整体归类于法定的9个作品类别,目前司法判例中,对于应当按照哪类型客体进行著作权保护不统一,有的是按照类电作品,有的是按照文字、美术、计算机软件组合作品,有的是按照计算机软件作品,相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原则时,结论很可能因为适用规则的不同而产生本质区别。故实际上意见首先要解决规则适用的问题。

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产业迅猛发展,其著作权侵权风险、合理使用的边界等始终存在较多争议。网易在2014年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2019年底,历时5年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终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也在日前召开的版权沙龙中谈到,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要考虑游戏直播是否会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人造成损失,而游戏直播作为网络游戏衍生出的下游市场,其相关权益并非天然、自动、全部归属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认为网络游戏直播必然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人造成损失是不妥当的。网络游戏直播应当有合理使用的空间,而且要注重个案判断,结合实证研究。

“征求意见稿此次更重要的是针对新兴领域中出现的著作权法适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梳理,逐步形成稳定的、更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规律的法律适用规则。”孙志峰表示。

充分运用推定规则

除了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

其中包括合理推定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存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

在减轻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负担方面,在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存在、许可或者侵权成立时,如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确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应当免除权利人提交与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的责任。

同时,主张合法使用应当举证加以证明。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其实这一点正好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像专利权、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是有相应的证书的,而著作权相对比较尴尬,因为法律规定它是在作品完成之际自然享有的,不需要证书的形式。虽然有登记制度,但是毕竟是少数。因此在实践中,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证明自身是有这个著作权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副主任李洪江告诉记者,意见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司法导向,也是让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更加便捷。

孙志峰也认为,目前一些领域内著作权法上使用的术语与行业惯用术语不同,比如影视剧创作、杂志报刊领域等,客观上也加大了确权难度;著作权法上也存在依据署名推定、著作权登记备案构成著作权权属初步证据等明确规定,实际也为推定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推定规则实际上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规则,当然著作权案件本身具有很多的难点,个案间存在差异往往十分巨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意见颁布实施就能解决权属确定问题,需要在个案审查过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孙志峰告诉记者。

著作权法受期待

此外,近来颇受关注的的惩罚性赔偿也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提到,充分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维权支出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

近来,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惩罚性赔偿”也多次引发讨论。今年4月30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著作权法修改还在不断推进,意见有一部分也是对修法内容的回应。”孙志峰认为,比如上半年公开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类电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并明显扩大了类电作品原来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意见中强调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点变化。但是意见更多还是司法实践中具体判断和操作的规则。

李洪江也表示,此次意见更偏向于司法实践和操作层面,修正案则更偏重于立法层面。“在疫情背景下,其实很多专利和商标案件的审理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著作权案件一般在线上庭审,可能影响并不大。那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会遇到各种问题,加强著作权保护,给予一定引导也变得尤为重要。”

北京商报 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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