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1月1日开始实施。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新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有效衔接,确保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相关登记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告知新登记养老机构备案的时限、内容和条件,督促其在收住老年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要将已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通知》强调,要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协同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备案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为了让各地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理解掌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要领,并落实到工作中,自治区民政厅将于近期举办培训班。(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