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6月30日电 30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铁路提单持有人的诉求予以支持,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本案的宣判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有利于规范铁路提单交易行为,推动陆上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
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海运运单具有金融属性,可作为信用凭证融资押汇,但在国际铁路运输中无法实现。2017年12月,重庆自贸区开出全球首单“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首次赋予铁路提单金融属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以减轻,被广泛应用于中欧班列等陆上国际贸易活动中。此次宣判的案件系一起持铁路提单提取进口车辆引发的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28日,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担保方、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铁路提单是无争议的排他性货物提取凭证。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货物,并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流转至国内后,英飒公司与孚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铁路提单的交付视为车辆的交付,并将铁路提单交付给孚骐公司。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时遭到拒绝,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原告孚骐汽车公司诉称,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被告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其只能向汽车进口商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对铁路提单背书,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实现货物流转在现行物权法上有法律支撑。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其意义在于通过探索铁路提单交易规则指引陆上贸易活动。”该案审判长、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说,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稳定市场主体对铁路提单的预期,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赖,回应市场主体的贸易和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