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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伤人、高空坠物案频发,司法建议发出保障百姓出行安全

由 汤生 发布于 综合

今天,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召开的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两部门根据该区“12345”举报投诉中涉窨井的相关数据以及对裁判文书网相关诉讼数据的调研,提出包括窨井在内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因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居民高某去北京石景山区一菜市场买菜,途经垃圾站旁厕所,厕所门前一下水道盖子损坏,致高某踩踏时摔伤。高某被送医院,经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踝关节骨折、跖骨骨底骨折等。高某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16276.61元。高某起诉要求该厕所管理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此次调研发现,相关民事纠纷多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存在窨井质量和安装不达标、权属主体众多、安全隐患多样等问题,并伴随着相关管理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石景山检察院专门推出“公益随手拍”小程序,市民发现窨井盖问题,拍照上传,相关单位会被及时通知立即解决。

新编纂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规范进行了继承和修正,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十章规定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从建筑的建设及维护、高空抛物致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规范体系。

石景山法院提出四项司法建议:

其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不动产建设、道路和公共场所及其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各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预警平台,加强水电气热及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进行前端监测,提前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其二,窨井相关单位应加强管理;

其三,公民个人尽到审慎义务,经过危险区域附近时留意警示标识,做好个人防护,未成年人等的监护人履行保护义务;

其四,法律救济上注重“民-行-刑”协调和衔接。受损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若损害因行政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而引起,也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窨井“吞人”存在触及刑法的事实时,相关部门应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原标题:窨井“吞人伤人”事故频发)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