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评价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必须基于“整体论”视角

封面评论 | 评价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必须基于“整体论”视角

蒋璟璟

据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中新社)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民法典》中早有明确表述,而今具体实施条款出炉,还是激起了舆论的又一轮热议。对于新规,网友的第一直觉反应是“离婚变难了”,这一判断,无疑是与立法初衷相一致的。毋庸讳言,之所以要设计“离婚冷静期”,就是要提高离婚的门槛、让离婚没那么容易,并藉此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概率,全社会于此是有共识的。但如今的问题是,关于“冷静期让离婚变得有多难”,各方的见解产生了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就“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可谓颇多微词。有偏激的观点认为,这不是劝和婚姻而是劝退婚姻,其台词无非是“若离婚不自由,则结婚无意义”……事实果真如此吗?对比新老离婚程序,我们会发现,最核心的变化就在于两点:其一,就是多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其二,则是必须双方本人共同到场两次(原来只需一次)。的确,离婚变得麻烦了,能不能离成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但,谈论其实际影响,还是必须基于具体语境,而不能笼统否定。

第一种情况,若是双方心灰意冷、缘分已尽,“冷静期”根本不是事,毕竟铁心离婚谁也拦不住;第二种情况,双方由于琐事争端、头脑发热,气头上闹着去离婚,那么“冷静期”制度说不定真能“挽救”一对是一对;最棘手的就是第三种情况,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一方软磨硬泡,另一方“一时心软”好不容易同意去离婚,那么三十天的“冷静期”里,后者是极可能会变卦的——这相当于是坏了前者的“好事”,让“不幸福的婚姻”继续。

毋庸讳言,对于不同的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可就总的社会后果而论,还是有理由认为,“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的整体影响相对有限,并且偏向于正面。毕竟,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的案例,最终大多还是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寄希望于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来终结此类问题婚姻,本就是可能性不大的……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固然是个体事务,但婚姻制度则是公共事务。任何形式的离婚程序设计,都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新制度所能追求的,只能是尽可能促成公共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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