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确保低龄化恶性犯罪罪刑相当

封面评论 |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确保低龄化恶性犯罪罪刑相当

蒋璟璟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新华社)

按照最新版“修正案”,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杀害致人死亡的,将会承担刑责。应该说,该立法表述,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审慎、保守的,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而实际上是制定了一种差异化的、有针对性的“最低刑责年龄”。追究低龄未成人犯罪刑责,将特别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区分对待,这无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确保最危险的“少年恶魔”罪刑相当,这既是兑现正义,也是捍卫公共安全。

毋庸讳言,在此前关于“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全民发声中,也不乏不同意见表达了担忧。比如说,质疑刑责年龄太低,会造成少年犯在监狱的复杂环境下被“交叉感染”,反倒会增加其回归社会之后重蹈覆辙的概率……这些“不无道理”的见解,在此次刑法修正中,同样得到了充分的呼应。我们看到,“12岁版的刑责年龄”,不仅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而且把有关个案的核准权上收到最高检,此类制度安排,有效避免了“一刀切”,避免了“重刑主义”滥用。

最低刑责年龄,到底是14岁还是12岁,或许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真正关键的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以往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都太简单、太单薄了。在“一放了之”和“一关了之”之间,缺乏中间选项,这使得过去司法实践对“少年犯”的惩戒、挽救往往束手束脚乃至无计可施。为此破题,此次刑法修订案也给出了专门安排,“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常识是,少年犯很小可能会自动“改过自新”,专业、强力的矫正和管教,必须到位!

“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12周岁”,只是全面健全应对低龄犯罪现象系统工程的一环。有必要再次重申的是,刑罚至关重要,但刑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对于少年犯罪者,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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