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中院通过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成功执结某执行案件。2021年7月14日,线索提供人领走悬赏金5.1万余元。
济南中院执行二庭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到庭接受询问,且经法院采取网络查询、现场调查及其他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根据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的申请,济南中院依法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人古越(化名)看到悬赏公告后,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济南市某小区有一套房产。收到线索后,执行法官陈金照、张建立即前往现场核实并查封了房产。经依法评估拍卖该房产,实际执行到位510400元,而且迫使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到庭接受调查,另外主动履行了七十余万元,并最终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使这一多年未实际执结的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据悉,该案举报人提供的财产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法院常规手段无法查询到该项财产。但采用悬赏执行的方式,在申请执行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比例的物质奖励,可以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相关知情人共同搜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这也会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就是通过悬赏执行方式执结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