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本报讯 (记者朱华)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三类。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由省级统一建设、统一安排、统一运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发放、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

针对电子印章的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领域和用工合同方面优先使用电子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由电子印章服务机构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受理纠纷提供电子印章验证服务,证明签署文件中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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