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海口中院对被告人沈东等21人涉黑犯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沈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沈东网罗陈德亮、吴鸿章、陈天允、冯明超、覃贞文等人,形成以沈东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15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利用“套路贷”方式在以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为中心进而辐射至整个海口地区非法敛财1700余万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形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符合“套路贷”特征的方式非法进行放贷,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贷养黑,以黑护贷。该组织还通过电话恐吓、威胁以及上门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形成极为强烈的心理强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该组织在长期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套路贷”非法纠纷解决方式,在行业内建立起具有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响的“黑色”秩序,对抗法治、祸害百姓,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蚀国家依法对社会的管控秩序,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0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19宗。
该案的依法判决,严厉打击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套路贷”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人身权,保障海口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告
责编: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