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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需“建设” 离婚增加“冷静期”

由 诸葛寒香 发布于 综合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今年,关于夫妻反目造成刑事案件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也备受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杰晖表示,《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部分的阐述十分“接地气”,贯彻人文关怀,旨在弘扬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

首次规定亲属的基本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国力日益强盛,小家庭则生活质量提升。但也出现离婚率逐年攀升、赡养老人不尽人意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家庭关系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刘杰晖认为,这为传承良好家风筑牢了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040条的规定则更加准确地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子女的送养和收养,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亲属法律行为,都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才能发生或者解除身份关系。原婚姻法并不强调亲属制度和亲属身份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哪些人是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把财产送“小三”的行为应属无效

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但2001年12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作了解释。《民法典》新增家事代理权相关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到法条,是法律位阶的提升,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有了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把财产送给“小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把共同财产无偿送给他人,有违家事代理权,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而且是全部无效。

此外,《民法典》还规范了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我和我老公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表示。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丈夫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民法典》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因此,关于丈夫借钱做生意,而妻子对借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

为离婚增加“冷静期”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离婚冷静期成了一个热议的话题。在《民法典》施行前,想离婚的夫妻只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即可,没有多余的流程,也造成了许多人冲动离婚。

在深圳法院,离婚冷静期已有相关实践。小宇夫妇(化名)迅速坠入爱河,婚后生活甜蜜,后来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男方怒气冲冲来到福田法院起诉离婚。福田法院法官黄婷意识到这对小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属冲动型离婚。征询双方意愿后,黄婷决定给双方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间,黄婷还对夫妻俩进行心理疏导。一个月后,小宇夫妇手牵手到法院申请撤诉。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一大亮点。冲动离婚,30天内可撤回;而且双方在离婚冷静期满后30天内必须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把离婚申请丢在婚姻登记机关放任不管也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据法官介绍,实际判决中还需要把握一些不适合冷静期的情况,比如家暴、吸毒、赌博等情况导致离婚的。

作者:戚金城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