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出台《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通知》明确,10月1日起,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
《通知》指出,调整医保限额标准,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在调整单病种支付标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或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或青光眼手术 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620元,病种费用支付标准中含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若自愿选择高于限额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