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生物安全法15日正式施行。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并设立“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专章,明确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了当前中国生物安全领域存在的疫情防控、生物技术发展、实验室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多样化、微生物耐药、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8个方面的主要风险,建立健全了11项基本制度。

具体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关于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该法明确,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关于国家准入制度。该法明确,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包括: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中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关于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该法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该法设立“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专章,明确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该法规定: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该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该法同时明确,国家组织开展对中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中新社)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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