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在收费标准上,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省发改委、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悉,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首席记者│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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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