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文俊 记者 严君臣)2020年年初,在南通通州发生了一起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而当时停在事故现场的一辆汽车看似与这起车祸“无关”,也因违停被判担责10%。9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介绍,事发当日,张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某十字路口南侧时,不慎撞倒同向行驶的李某所驾电动车后,将李某碾压致死。事发时,有一辆越野车正停放在事故现场路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一侧。
近日,李某家属起诉要求张某、越野车车主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李某家属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对发生事故有影响。而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在非机动车道通畅情况下选择在红绿灯右转后径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说明其没有驶入非机动车道的意图,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过十字街灯控路口未减速而闯黄灯,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足够横向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70%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在非机动车道未受阻的情况下驶入机动车道,且未做到靠右行驶,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本起事故20%责任。
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将车辆停放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缺口处,且车身部分占据机动车道,虽然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止状态,但是妨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因此王某对本起事故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承担本起事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承保王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4万余元。
(编辑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