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我愿意缴纳罚款,今后我们一定提升法律意识。”8月26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被处罚人咸宁市某百货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夏某当场表示。
今年1月4日,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辖区某百货经营部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该经营部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经营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5月11日,因该百货经营部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该经营部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3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3万元。7月13日,该经营部仍未按照规定缴纳罚款。于是,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8月20日,咸安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的监督申请。在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案件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针对该百货经营部提出希望对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和加处罚款3万元都予以减免的诉求,该院决定通过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弥合分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重点围绕百货经营部提出的诉求进行了阐述。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受邀参会的3位听证员分别就案情和此次听证会需要化解的行政争议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该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于法有据,不宜予以减免。而对于3万元加处的罚款,考虑到该经营部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可予以减免。
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夏某当场表示愿意缴纳3万元罚款,对各方同意减免3万元加处罚款表示感谢,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经营。至此,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办案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刘怡廷 周青)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