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叶雨婷)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交叉学科的设置须具有新的、明确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的新科学问题和现象,具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的发展潜力。
此外,交叉学科的设置需要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稳定的需求发展趋势;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相关学科基础扎实、人才培养条件优良,基本形成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社会需求严重不足、试点工作难以持续的试点交叉学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应及时停止招生,学生毕业后按相关程序主动撤销,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取消授权。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试点交叉学科编入交叉学科门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再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社会需求萎缩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按程序将其退出目录。退出目录的交叉学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将其转为试点交叉学科或自设二级学科继续开展人才培养工作。
如何对交叉学科进行管理和监督?《办法》指出,试点交叉学科招生,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据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与试题选用要求明确考试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须按规定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有关成果在评估中可与其他学科共享使用。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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