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突然被发现已通过民事调解书进行了产权转移!这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我和同事们通过调查核实,最终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以扎实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抗诉。目前,该民事调解书已经过再审程序撤销,涉案房产也在执行回转中。
兄弟俩“完美”转移房产
2015年3月,当某企业满怀希望地拿着判决书去申请执行时,却惊讶地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兄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的一处房产刚刚在一个月前过户给了朱某弟。
案卷显示,朱某兄、朱某弟是同胞兄弟。2014年6月12日,朱某弟将朱某兄告上樊城区法院,称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朱某弟依约付清了85万元购房款,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兄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审理中,朱某兄、朱某弟并无争议,很快达成朱某弟再支付10万元、朱某兄协助过户的调解协议。2014年6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19日,朱某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22日,朱某弟申请法院执行。27日,法院裁定将房产过户到朱某弟名下,朱某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2月,朱某弟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15年7月,某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但由于证据不足,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某企业的诉讼请求。某企业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完美”交易下疑窦重重
我和同事们经初步审查发现,朱家兄弟房产过户案从起诉到调解结案仅用了5天时间,朱某弟拿到法院执行裁定后却等了半年才办理房产过户。这些情况不符合常理,我们认为该案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
随后的调查进一步证实了我们的判断。
经调阅相关审理、执行案卷我们发现,在两兄弟的案件中,朱某弟并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而仅仅提交了朱某兄手写的两张收条。而在某企业提起的诉讼中,朱某弟为证实实际向朱某兄支付过购房款,提交的是朱某兄账户的收款明细,且实际转账83.5万元,转账次数多达10次,金额较为零散。此外,朱某兄所签收条与朱某弟的实际转账金额并不吻合,2013年3月9日签的收条写明收到5万元、实际转款5.5万元,在2014年4月28日签的收条写明收到85万元、实际转款44.85万元;后期又转两次款才凑足83.85万元。
循着这些蛛丝马迹,我们调取了朱某兄、朱某弟2010年至2014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有近万条!随后的几天时间里,我们便一头扎进密密麻麻的数字里,认真核对银行账号、时间、金额,发现除了前述10次转账外,朱某弟还存在大量向朱某兄转款的情况,这就说明两兄弟在平常也有交易往来。
我们进一步分析发现,朱某弟转账支付房款,均是在账户余额大的情况下,转出相对小额资金,比如2013年1月20日,朱某弟在账户余额为100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1万元,2013年12月23日在账户余额为58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6.3万元,2014年1月19日在账户余额为77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6.1万元,等等。
刺破骗取执行的“画皮”
虽然各种迹象表明,朱某兄、朱某弟房产交易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但还是缺少最直接的证据。
我们试图通过询问朱某兄、朱某弟突破案件,但他俩一口咬定房产交易是真实的。案件陷入胶着状态。如何找到突破口、以扎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来证实虚假诉讼,成为一道难题。
我们对交易记录进一步梳理、对比发现,2014年6月19日,朱某兄、朱某弟账户发生了3笔可疑交易:朱某弟账户向朱某兄账户转账10万元;朱某兄账户取出现金10万元;朱某弟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
2014年6月19日正是朱某弟为申请法院执行提交转账凭证的日期。
我们随即调取了当时的原始银行存根,最终查明:当日10时15分至20分,通过在同一银行大厅办理,朱某弟向朱某兄账户转账10万元,形成转账凭证,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之后从朱某兄账户取款10万元,随即这10万元又被存入朱某弟账户。以上3笔交易均由朱某弟一人在银行存根上签字,而且银行操作人员也是同一人。
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后,我们认为朱某兄、朱某弟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转移房产,实际转账付款方式不符合常理,为顺利将房产过户又通过虚假转账骗取法院执行裁定书,这一系列连贯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遂向襄阳市法院提出抗诉。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尽管朱某兄、朱某弟拒不承认,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弟的诉讼请求。
这场企图通过房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终究难逃检察官的火眼金睛,第三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李晓辉 戴小巍 魏秋晨)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