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辱骂民警被拘留
近日,易门县一名男子先后对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和现场执法民警进行挑衅和辱骂,被易门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9月18日晚,杨某与女友在易门县汤锅城吃过晚饭后,杨某趁着酒劲对女友破口大骂,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后当女友驾驶车辆行驶至朝阳路与东和路路口时,杨某突然从车上跳下并躺在路上,导致两人争吵升级。”9月19日0时33分,杨某的朋友见两人争吵不休,便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杨某仍躺在地上,其女友表示两人只是闹了点小矛盾,称会照顾好杨某,不需要民警帮助,民警要求其女友及朋友照顾好杨某后离开现场。9月19日凌晨1时26分,110接警员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一名男子持续对接警员进行辱骂,让接警员一头雾水。民警再次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在街上大喊大叫,还借着酒劲出言挑衅民警,民警于是依法将杨某控制住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杨某在酒醒后后悔不已,对自己辱骂、挑衅民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警方提醒,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挑战人民警察正常执法的,将会被依法惩处。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