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大闹法庭,拘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徐珊珊

12月10日,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准备开庭。值庭法警依法查验旁听人员证件,进行安全检查。但旁听人员魏某某情绪激动,高声喧哗,不仅拒绝配合安检,还厉声叱责值庭法警,试图强行闯入审判庭内。

一男子大闹法庭,拘留
一男子大闹法庭,拘留
一男子大闹法庭,拘留

审判长了解情况后,警告魏某某必须配合法警履行职务,否则将被禁止进入审判庭,但魏某某仍不改正错误,在审判庭门口大吵大闹。为维护法庭秩序,审判长当即决定禁止魏某某进入审判庭,要求其离开。

值庭法警关闭审判庭电子门时,魏某某大打出手,胡搅蛮缠,脚踹电子门,推搡法警,引发了一场混乱,导致第二审判庭旁听席通道电子门门页、门框、电子门锁设备损毁,无法使用,值庭法警、法官助理被冲撞,当日庭审被迫取消,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一男子大闹法庭,拘留

上述情况发生后,章丘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将魏某某控制。审判长妥善安排候审案件被告人后,组织公诉人、辩护律师、人民陪审员有序退出法庭,并及时上报院里。

章丘法院认为,旁听人员魏某某不配合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情绪激动,实施任意损毁法庭财物的过激行为,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丘法院正告违反法庭秩序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任务,审判部门组织旁听人员查验证件,值庭法警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

旁听人员拒不配合值庭法警履行职务,不听从审判长警告制止,以过激言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轻则被强行带出法庭,重则被罚款、拘留,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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