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崔荔媛 烟台报道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黄渤海伏季休渔时间,期间,严禁一切非法捕捞作业。8月10日,芝罘公安食药环侦大队与海岸警察大队对两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依法查处。
8月10日1时许,芝罘公安海岸警察大队在芝罘区东口抱港渔市码头巡查时,发现辽锦渔1xxx8号、辽锦渔1xxx9号两艘渔船正在卸载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当场将渔船查获。接报后食药环侦大队与海岸警察大队联合展开调查。
审讯现场
据了解,在7月23日,辽锦渔1xxx8号船主白某清纠集王某义、郭某明等人驾船从辽宁省锦州市某码头来到烟台海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1000余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8月8日、8月9日,白某清等人共非法捕捞八蛸、小金条鱼等水产品1000余公斤,涉案价值约10000余元。
7月28日,辽锦渔1xxx9号船主李某山纠集陆某友、史某强等人驾船从辽宁省锦州市某码头出发,到达烟台海域后,使用禁用工具地笼(1000余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8月9日,李某山等人非法捕捞八蛸、小金条鱼、小黄尖鱼等水产品1000余公斤,涉案价值约10000余元。
李某山、白某清等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芝罘公安对李某山、白某清等人立案侦查。目前,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及剩余禁用工具地笼被依法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