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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为救幼童被撞身亡”见义勇为者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
香河县老人侯某某为救幼童被撞身亡,香河县法院一审认为车辆驾驶人史某某和史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廊坊中院认为见义勇为者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9日13时43分许,幼童邱某在京塘线金三角路口(52公里+100米)自西向东独自横穿公路,侯某某见此险情,抱起该幼童横穿公路,与史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侯某某死亡,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勘验认定,史某某、侯某某及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侯某某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香河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侯某某为保护幼童邱某,避免其在独自横穿公路过程中受到伤害,在行驶车辆密集、高速的国道上,不顾个人安危,将幼童邱某抱起带离危险地带,侯某某奋不顾身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侯某某作为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案中被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为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廊坊中院二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件的最终案由。本案中侯某某为保护幼童邱某,避免其在独自横穿公路过程中受到伤害,在行驶车辆密集、高速的国道上,不顾个人安危,将幼童邱某抱起带离危险地带,其奋不顾身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侯某某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被车辆撞击身亡,其亲属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事故起因的性质,系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故一审法院依法确定本案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廊坊中院予以维护。侯某某作为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侯某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被行驶中的车辆撞击身亡,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予以审理,并裁处并无不当。
廊坊中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虽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侯某某及幼童邱某法定监护人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参与人的位置、数据等因素做出的技术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参与度的认定,属于证据性质,故本案最终责任的承担比例情况,还需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予以考量,并不宜直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本案中,侯某某在高度危险的非常状态下对实施救助的人员所采取的应急行为和选择均属正常,不应给见义勇为人苛以更多的注意义务,侯某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其行为应获得社会高度认同,故对其权益依法应予充分保护,一审法院裁处应由其他侵权人负担全责,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廊坊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新闻回顾
3月9日中午,103国道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一名四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千钧一发之际,附近村民侯振林疾步跑过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到。侯振林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事发处是车水马龙的国道
他冲上国道抱起女童
3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香河县安平镇扁城村侯振林家。
一座平常的农家院落,侯振林的儿子侯为与几位亲属守在堂屋。在床上躺着的,是被突来的变故击倒了的侯振林的妻子,她本来心脏就不太好。
侯振林生前是跑“摩的”的。侯为告诉记者,当时父亲在国道南侧等着拉活儿,女童的父母在路南一家超市做生意,女童独自跑上了川流不息的国道。“父亲看到后大惊,从车上下来赶紧追了过去,当他在马路中央抱起女童时,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津牌厢式小货车刹车不及,将二人撞倒在地。倒在地上时,父亲也没有松开怀里的女童。”
▲勇救女童的侯振林
当日14时45分,侯振林与女童被送到邻近的北京通州潞河医院。女童昏迷不醒,后被转到北京儿童医院。
15时30分,正在北京的侯为得知父亲出了车祸,立刻往回赶。此时,侯振林正在抢救中。21时15分,因抢救无效去世。
侯为说,他注意到父亲右胳膊有一块伤,右腰有一块瘀青,致命伤是后脑勺着地。
他用身体护住幼小生命
3月10日早晨,女童家人从北京儿童医院给侯为打来电话,称女童已脱离生命危险。在得知侯振林不幸去世后,他们深感惋惜,并表示老人的救命之恩永远不忘。
▲事发处是车水马龙的国道
女童的父亲邱先生是湖北人,在国道南侧经营服装小店,事后他回忆说:“当时孩子的妈妈在店里,被发生的一切吓傻了。车开过来时,路中央的孩子被吓蒙了,是侯师傅跑过来抱起她。”事故发生后,孩子昏迷不醒,几次呕血。孩子身体表面除了耳后有伤,其他地方看不到伤痕,说明孩子没有与车相撞,是侯师傅用身体护住了她。孩子颅内有瘀血,不需要手术,但要等几天进行复查。
他一向耿直古道热肠
3月13日,记者来到事故发生地,这里位于安平镇入京检查站西侧不远,路北是河北香河,路南是北京地界,国道上车来车往,事故点没有斑马线,路上还有货车刹车时留下的长长的刹车痕迹。
对于此次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已展开调查。
记者了解到,侯家世代生活在扁城村,侯振林今年65岁,原先务农,后来当了15年保安,2017年因为年岁大回到老家,开起了“摩的”。
村委会主任张玉说:“老侯耿直,平常不愿给人添麻烦,到亲戚家串门从不吃饭。老侯非常热心,村里谁家有大事小情总是不请自来。”他跑“摩的”后经常免费接送邻里的孩子上学放学。
▲老人舍不得穿儿女买的衣服
在本该安享晚年的年纪,却骤然去世,当时家人都没在现场,侯振林最后也没有留下一句话。虽然悲痛欲绝,但家人们知道:千钧一发时的选择缘于侯振林平素的品德。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就值了。
侯为把父亲的车推回来,车上有父亲把玩的一个小葫芦,他收好了。车上有一件上衣,袖子已经磨损,儿女给买的衣服他总是舍不得穿,看着手上的旧衣服,侯为哽咽了……
【记者手记】
舍身取义 善留人间
平凡英雄的伟大,就是遇人危难时施以援手的本能,是点滴爱和温暖的传递。侯振林,在危险来临时,快步跑向路中央的女童,用身体为女童挡住撞过来的车辆。女童的生命获得新生,侯振林的生命却永远停留在65岁。
时间的紧迫,并没有给他与家人最后话别的时间。但若时间回返,相信他依旧会坚持自己的抉择,即便知道自己可能遇险,即便知道自此以后就是天人永别,依旧无悔。
见义勇为值得提倡,舍身取义令人赞赏,而这种明知很难为但是却坚定为之的“大义”,更弥足珍贵。见义勇为的瞬间,我们见到的是这位老人一时的行为和勇气。回溯其一生,点滴的纯善积累,才是他好人 “底蕴”的基石。正是这种善良和果敢,让侯振林老人成为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世界的美好。他用最质朴、最真挚的善举,触动了人们心底最柔软的地方。
“大善”在民间,“大义”也在民间。平民英雄从个人到群体,再到一座城市,不断焕发感召的力量。这既因为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壤有着善和义的基因,也因为我们懂得去守护和传承善和义的信条。女童得救了,是对老人最好的纪念,但对于活着的人来说,认同这份义的内涵,并将这份精神传承下去,则是一道无法推卸的责任。
“有的人死了,但是他还活着”,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侯振林老人的不幸去世,是社会的一大损失;但是,对于整个道德体系而言,即便老人已经离去,但是其身上的勇敢和善良,其身上的奉献与大无畏精神,依旧在不断地被继承、被传扬。这,才是最重要的。
记 者:吕新颖
通讯员:庞永力 张 洎
编 辑:闫 玮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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