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聚会
常常爱喝上两杯
这本不是坏事
但近年来
聚会饮酒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
屡见不鲜
此前,广州一名男子在酒吧参加聚会后饮酒身亡。事后,该男子家属将一同饮酒的5名朋友、1名订台员以及事发酒吧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七名被告对男子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记者28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酒后趴下,朋友没当回事
2018年11月,一男子受邀请到酒吧与5名朋友聚会,酒局从晚上11点半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多。
凌晨1点左右,该男子酒后突然趴下,没有了反应,他的朋友曾试图唤醒该男子,但唤醒失败,朋友们对此并没有重视,而是继续喝酒聊天。
视频截图
该男子趴下后20多分钟,其中一位朋友才意识到可能有问题,尝试再次唤醒该男子,发现其已经没有了反应,在场者才赶紧拨打“120”,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男子已死亡。
视频截图
根据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男子符合心源性猝死病理学改变,其中酒精因素可为诱因。
2019年6月,死者家属将一同饮酒的5名朋友、酒吧及1名订台员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对该男子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并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60余万元。
五个朋友都要赔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本身患有慢性甲状腺炎、中度脂肪肝,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体有疾病情况下,理应知晓饮酒及夜生活对自身的危害,其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已经对死者及其朋友尽到了提供安全消费场所、安全食品及饮料、酒类的义务,常驻酒吧的订台员在当天完成帮客户预定酒桌和指引就座后,没有与死者饮酒、劝酒等行为,故酒吧和订台员对该男子的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死者的其他5名朋友一直与该男子同桌饮酒,在该男子突然趴下没有反应的时候,没有及时尽到救助、照顾义务,导致了死者的死亡结果扩大化地发生了。法院最终确认五位同饮者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官答疑
问:如果当时他的朋友发现情况不妙,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报警或者拨打急救电话,是不是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呢?
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伍利群
在既往案例中,确实有认定参与饮酒者尽了救助义务的,可以得到相应免责,一般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对广大喜欢喝酒的朋友有什么温馨提醒呢?
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伍利群
我提出两点建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要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正确的认知,应当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其次,酒局参与者应该负有互相提醒、劝阻、注意他人人身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同学聚会、社交联谊、公司年会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免不了推杯换盏。法律本不宜过多干涉情谊行为,然而当饮酒过度,那就容易出事了。喝酒助兴虽好,但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共饮者一定要一起努力营造适度饮酒、切莫贪杯的“酒桌文明”,尽到“生命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合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广东南方卫视《城事特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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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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