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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应该说,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充满“中国特色”。双方各“轻打五十小板”的做法,虽然一时能达到避免矛盾、平息舆情的目的,但置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于何处?
就张某一方而言,在一个“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网上吐槽强捐被拘留”、“网上发帖揭露矿难真相被拘留”的今天,张某“采取扒车门、拉扯后视镜、用身体顶住副驾驶车门等形式阻止警察驶离”,在朱警官警告后,仍不听劝告且开始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直到第三次推搡时,朱警官才采用了这种粗暴的方式将其控制。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作出警告处罚,明显是“法外开恩”了。
当然,如此处置张某或考虑了他当初纠缠的些许合理性。手机财新网《目击者称“抱娃女”质疑交警选择性执法事发地违停依旧》一文,就报道了警方通报中遗漏的目击者称“被按在地上时,该妇女磕掉了牙。”通报也没有提张某家的车为外地牌照,更未提目击者称“轿车的几米开外,尚有其他停在人行道上的车辆,这名着红色上衣的女子便质问民警为何独罚她家的车”这档子事(大家都懂的)。
就民警朱某一方而言,如此粗暴执法,社会危害性是难以估量的。欣慰的是,该事件发生后,至少我是未见一名警察实名发帖力挺朱警官“绊摔抱娃女子”,部分力挺的也都偷偷摸摸,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这说明大家都有正常的价值观,对壮汉“绊摔抱娃女子”具有强烈的羞耻感。
笔者不想提美国警察处理类似案件的视频,也不想引用昨天法制晚报《被警察绊摔女子讲述事发经过:哪里想到他会摔我》一文报道加州刑事律师刘龙珠“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涉事的警察至少触犯两条重罪”、“两者叠加,涉事警察面临最高10年刑期的惩罚”的观点。但是,朱警官在对方不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绊摔抱娃女子”的举动,已经远远超出其执法的正当范围,纯粹属“施暴”了。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朱警官至少应该受到5日的行政拘留。那么,作为实施行政拘留的执法单位,难道就可以对“自家人”网开一面?
不可思议的是,这个通报内容似乎仍有多出经不起推敲之处,这也反映出一些单位舆情应对能力低下的问题。比如通报称“朱某和辅警合力将张某控制后,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儿童”就遭到网友的质疑。有网友留言:“举报:那视频造假,居然是一个老人迅速跑过去抱起被重摔在地哭闹的孩子……”“那为什么视频上是一个没穿警服的老人去的?视频又造假了吗?”“跌落与重摔在地,好像概念不同吧?”
虽然我对警方的处理结果不是很满意,但在当今中国应该说还不算太“离谱”。
笔者昨天写过“如果这孩子在弹出时头部触地,极有可能导致重伤甚至死亡,那施暴者就必须“蹲大牢”了。”仅从这一点来看,缠斗双方都已经十分幸运了。张某应从该事件中吸取的教训,是今后遇到此类事情,首先要服从警察执法,然后再举报他们“选择性执法”,不能因为他人违规未受处罚,自己就理直气壮地违规,何况自己怀中还抱着小孩。
而朱某作为人民警察,过错较张某就严重得多了。“一错”执法者不懂法,置公安部交管局《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法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于不顾,明显不敬业;“二错”脑子里没有最基本的“避险”概念,暴露出智商不足的大问题,因此不适合继续留在执法岗位;“三错”性格暴戾,绝对不适合继续留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警察岗位。为朱某个人未来计,朱某真的不适合继续从警了,应该主动请求“扒下警服”去干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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