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江晚报讯 乘坐公交出行,是不少老人便利实惠的出行方式,而公交车上老人意外摔伤的事件却屡有发生,不仅让老人受伤,也让公交公司“很受伤”。记者从经开区法院获悉,本月初,该法院调解了一起老人乘公交车摔伤纠纷案。
去年10月17日,7旬老人陶某某乘坐公交车前往菜市场,上车坐下后,因考虑车上座位有点凉,老人随即起身用自带的购物布袋垫座位。然而就在此时,公交车司机向东拐弯,因惯性作用,老人未站稳,摔倒在车厢内。陶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4万元。
后经鉴定,陶某某左股骨颈骨折。陶某某认为,正是公交车司机拐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她摔伤,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便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外,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然而公交公司认为,老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由于公交车是无人售票车,在进站、到站及转弯过程中都有语音安全提示,而陶某某摔倒前没注意自身安全,在车辆转弯前随意起身,双手脱离扶手,才导致摔伤,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肖珍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意识到自身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交公司同意承担除前期垫付医药费4万元外,再另行赔偿陶某某4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虽已圆满调解,如果不吸取教训,这样让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受伤”的事还会继续发生。法官肖珍提醒,由于老人腿脚不灵便,遇到车辆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应变,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车后不随意走动,在座位上也需要抓牢扶手,防止车身晃动大时有效地保护自己,避免磕伤、摔倒、扭伤。如果要起身、换座位、准备下车等,应留心车辆是否即将转弯、行驶是否平稳,此外,不要突然起身,最好大声提醒驾驶员注意后再起身。
同时,公交车驾驶员也应对车厢内的老人多留心,老人上车时多加提醒,给予老人多一些耐心与帮助。
中午时分,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街头,67岁的鲍海山躲在街头的树荫下给一家快餐店磨菜刀。(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关注头条号:雨寒视觉)
这次的活是朋友介绍的,接到电话之后,他从河东新区的家里骑着电动小三轮车赶到市区开始磨刀。
老人磨刀一个收费5块钱,只要一个电话,上门服务。因为磨刀技术好,很多朋友和顾客都主动给他揽活干。
据了解,老人以前是木匠,一直干木工活。2007年因为骑摩托不慎被摔伤,颈椎严重受损。住院之后,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让他在家卧床休养。“我在床上躺了三年啊”,老人说,“老天有眼,让我捡了条命”。
经过三年的苦熬,尽管老人还是行走困难,但是,拄着着拐杖还能自理。于是,他开着小三轮走街串巷磨菜刀。磨完最后一个刀,老人开始收拾工具。
老人磨刀靠的是口碑和诚信,“咱磨刀绝对不糊弄人,就因为这个,朋友们才主动帮忙揽活”,老人说。
老人说,在家闲得慌,出来干点活既能锻炼身体打发时间,还能有点小收入。
老人说,磨刀这活收入不固定,有时一天二三十块钱,有时能上百,但有时候还一个没有。
老人挪动脚步上车。老人说,全靠这台小车了,不然的话我啥也干不了。
当天中午老人磨刀四个,收入20元。12点40多分,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吃饭。
(2017-08-02)
【北京73岁老人坐公交车摔伤起诉公交公司胜诉,获赔14余万】2016年10月9日,在乘坐568路公交车时,由于司机加速启动,73岁的闫女士摔伤致使其左手骨折,住院18天。之后闫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闫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73岁老人坐公交摔伤起诉公交公司 获赔14万
(2017-07-25)
7月17日上午,家住鹿泉区上寨村的村民王春增走进公交311路队办公室,向工作人员打听一位公交司机的情况。王春增说他之所以来到路队,是为了帮同村一位八旬老人“找人”。
王春增说,他们村的石景姐老太太今年82岁,7月12日13时许,石老太在家中不小心摔倒了,导致额头附近严重出血,情况十分危急。石老太的弟弟发现情况后,立刻骑着三轮车,和石老太的儿媳妇一起拉着石老太往乡卫生院赶去。
由于石老太受伤情况较重,卫生院大夫建议老人尽快去大医院治疗。为此,石老太的家人赶紧拉着老人来到附近的公路上,准备打一辆出租车去医院。由于所处位置比较偏远,他们一时间根本找不到出租车。
“老太太的弟弟今年也80岁了,急得满头大汗。”王春增称,看到有一辆308路公交车向自己驶来后,石老太的弟弟赶紧上前招手,并向司机说明情况。公交司机没有任何犹豫,帮助家人把石老太抬上公交车。公交车抵达鹿泉三院门口后,公交司机又背着老太太到急诊室,看到老人开始接受治疗后才默默离开。“当时石老太的家人一直追问司机的姓名,对方就是不说,这才托我过来找找人。”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运营记录,很快找到了当时救助石老太的司机李涛。听说有人找过来要感谢自己,李涛直言这没什么,首先医院就在运营的线路中,而且对于当时急需救助的老人,他这么做都是应该的。看到已经找到好心人,王春增代表石老太一家人表达了谢意,并表示石老太的家人随后会制作一面锦旗专程送到路队感谢救命恩人。
(2017-07-20)
市民赵刚因自身患病无法照料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只好于今年年初将61岁的妻子送到一家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对一”专人护理合同,缴纳了一年的费用。5月22日却被告知,护理其妻的护工,午饭后到院子里跟其他护工聊天,期间其妻口渴,多次喊护工不应,自己探身取水时,不慎摔伤。经过治疗花费13000余元医疗费,赵刚要求养老院赔偿,养老院负责人却说养老院无责,责任在于护工擅自离岗,让其找护工索赔。赵刚咨询:因护工擅自离开,其妻不慎摔伤,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养老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刚基于其妻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要求养老院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目的在于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养老院作为合同主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却未能做到,无疑当属违约,自然必须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从侵权角度,虽然是护工擅离职守导致赵刚之妻不慎摔伤,但养老院同样不能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 该找谁索赔?】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