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大家平时说话大多不会咬文嚼字,但是签合同纠纷却必须要这样才行。近日,一男子就因合同上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为自己这次的失误买单
大家平时说话大多不会咬文嚼字,但是签合同纠纷却必须要这样才行。近日,一男子就因合同上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必须为自己这次的失误买单。
十年前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中的“后”字该如何理解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而法庭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应该汲取教训,该“咬文嚼字”的时候还是要“咬文嚼字”,不然很容易出现文字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