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
总会在我们意想不到的时间,
和意想不到的地点发生。
我们除了要学会必要的急救知识外,
应该在
家中、车上、办公室中、行李中,
都备有急救包。
当意外发生的时候,
急救包可能就是救命包。
但你不知道的是,
除了日常常见急救包、
还有护考急救包。
最近,就有一款护考急救包,
让两家公司对簿公堂。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颐和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社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科社公司侵犯了颐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中科社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图书名和商标,到底谁侵权谁?
颐和公司于2016年4月申请了第19627343号“护考急救包”、第19627341号“护师急救包”商标。并于2018年核准注册公告。这两个商标均用在第16类“书籍、杂志(期刊)、报纸、期刊、新闻刊物、海报、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
在市场上,颐和公司发现,中科社公司在出版的图书及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了“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字样,认为中科社公司侵犯了自己所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中科社公司辩称,颐和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向知产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
被指控的侵权图书,其所使用的“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均是出版物的名称,该名称在颐和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社主管部门核准,且使突出使用的字样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审理 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颐和公司依法享受对两个商标的专用权,而被告中科社公司在侵权图书封面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19627343号、第1962734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均为第16类。此类已经包含书籍、印刷出版物等。而被控侵权图书使用的“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字样,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两个商标一致。
虽然二者在字体上存在差异,但被控侵权图书与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属于相同商品,故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科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泓翎科技分析
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出版社的商标对于读者来说,是标示图书的来源,对于作者来说,则标示了出版服务的来源。
如果出版社希望读者或者作者看到某LOGO时,能够直接想到出版社,那么把这一LOGO与以显著的方式单独放在图书封面上,似乎更能起到商标的作用。
毕竟不论从事哪一行,不论现在做什么,一家公司的商誉终究会凝结到商标上,而且以没有上限的方式显示其价值。所以,最好把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开使用,不管是出版社也好,其他厂商也好。
而该案图书的名称已经注册了商标,在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下,被控侵权图书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