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刚拿到赔偿款就被抢了?作案者意想不到

由 老巧云 发布于 综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年前的一起土地纠纷,终于以协商赔偿的方式画上句号。这天,受偿方之一杨某,拿着两家的赔偿款共7万元现金放到电动车尾箱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还没来得及与另一家商量如何分配,甚至钱都还没捂热,赔偿款就连同电动车一起被抢走了。是杨某运气不好偏偏这时候遇到抢劫,还是赔偿款早就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了呢?

独自回家遭遇拦路抢劫

5月14日20时许,女事主杨某报警称,其驾驶电动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顿标村委与古张村村委古楼村之间的路口时,2名戴头盔的黑衣男子从路边农田处冲出来将其连人带车推跌在地,抢走了电动车,车尾箱内有7万元现金。

据了解,这7万元现金是事主杨某在案发一个多小时前才收到的赔偿款。2018年2月,袂花镇一起农村土地纠纷引发了多人打斗,后来矛盾双方经过协商,于今年5月14日在茂南公安分局袂花派出所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赔偿。杨某一家是其中一个受偿方。杨某拿到钱后不久,就与在场众人道别,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岂料途中却遇到了拦路抢劫。

可疑接应男子进入警方视线

案发后,茂名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及时联动,茂南公安分局启动抢劫案侦查机制,组织刑侦、网警、袂花派出所、特警等警种部门成立专案组,按“3 1 1”合成作战模式展开侦查。

专案组侦查发现,案发后不久,在距离案发现场2公里左右的村庄,一名可疑男子曾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搭乘2名男子离开。专案组对这一关键线索进行深挖细查,发现搭乘电动车的2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抓获嫌疑人。

专案组决定从该名接应男子进行突破。5月16日晚,民警在袂花镇上村抓获涉案嫌疑人潘某晖。经审讯,嫌疑人潘某晖交代了其14日晚驾驶白色电动车接送朋友吴某豪、吴某斌,及其2人在酒店数钱的经过。专案组乘胜追击,于5月17日凌晨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豪、吴某斌及另外2名涉案嫌疑人,缴获被抢赃款57600元。

警方抓获嫌疑人。

预谋抢劫,千算万算还是失算

据悉,作案者之一吴某豪正是其中一个赔偿方的家人。据吴某豪交代,案发当天纠纷调解成功,受偿方杨某收到赔偿款后,其母陈某红怂恿其将钱抢回来。因陈某红与杨某当时同在调解现场,陈某红根据自己在现场掌握到的情况,通过微信向其透露杨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的时间、路线。于是吴某豪伙同吴某斌预先算准时间、找好埋伏地点,待杨某路过时实施了这起抢劫犯罪。

警方追回涉案金钱。

案发后,嫌疑人陈某红错误低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认为公安机关无论如何也查不到自家头上来,因而放弃了退赃自首的机会,让自己和儿子一步步深陷于犯罪的泥潭。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豪(男,18岁,袂花镇人)、吴某斌(男,17岁,袂花镇人)、陈某红(女,40岁,袂花镇人)、潘某晖(男,17岁,袂花镇人)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切莫对“作案”抱有侥幸心理。

编辑 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