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因考虑到被害人交通不便,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专程上门完成和解协议线下签署和收款证明出具工作。
如今,再回想起23年前发生的那一幕,对着屏幕另一端的检察官竖起大拇指点赞的杜利,已经释然了。
杜利是陈民涉嫌抢劫核准追诉案的被害人。6月23日,在多次电话沟通后,该案承办人、广东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王晖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与杜利连线,在浙江省、温州市和鹿城区三级检察院的协助下,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确定赔偿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询问并听取杜利的意见。
“我认可检察机关作出的努力,为你们点赞。”在听取意见结束即将离开时,已年过花甲的杜利由衷地说。
被抢11万余元现金
追回近一半数额
针对这起不核准追诉案,记者日前采访了该案主办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许永强,详细了解案情及办案经过。
23年前的1997年1月17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某路口,温州商人杜利被一男子以介绍购买商品为由,骗至一破旧民房内。随后,陈民等人陆续赶来,对杜利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抢走其身上携带的11万余元现金。
当天下午6时左右,陈民等人用摩托车将杜利载到一条偏僻山路,给了他300元路费后逃离,并将抢来的11万余元瓜分。
制图:赵立荣
“陈民分了4.11万元,周某某、卓某某、倪某甲、潘某某、倪某乙、陈某乙各分得1万余元不等。1997年1月,杜利收到陈民、陈某乙、潘某某3人通过家属退还的3.03万元(各退1.01万元)。不久,杜利又收到追回赃款2.7万元,前后收到的退回赃款共计5.73万元。当时,还剩5.64万元没有被追回。”许永强介绍。
杜利于案发当晚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市公安局(2003年潮阳市区域被划分为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立即立案侦查。后查明,陈民等7人共同实施了此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周某某、潘某某、倪某甲3人被抓获(均已被判刑)。陈民、陈某乙、倪某乙、卓某某(后因病死亡)4人没有被抓获。
2018年12月,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陈民为一起涉嫌抢劫犯罪案件的在逃人员。事实上,陈民在2012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还曾担任某村委会成员。
经过仔细摸排,公安机关基本确定了举报属实,立即对陈民、倪某乙、陈某乙3人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8月,陈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9月,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将该案报请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核准追诉。该院随后将该案报请汕头市检察院核准追诉,汕头市检察院报请广东省检察院核准追诉。
依法综合判定:无核准追诉必要
记者采访了解到,公安机关及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审查后均认为,陈民等人实施抢劫犯罪,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虽然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但仍有追诉必要,不追诉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19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将该案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作为最高检的主办检察官,许永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民于1997年1月伙同他人对杜利实施了抢劫行为,陈民涉嫌构成抢劫罪,且为主犯之一,但2019年8月陈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限。且陈民自案发后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没有再次犯罪。
在办案过程中,许永强还注意到一点,“陈民逃避侦查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了7名犯罪嫌疑人中的3名,陈民等4人未被抓获。证据显示,陈民案发后并未离开当地,且通过其家属退还了部分款项,尽管公安机关进行了数次口头传唤,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其次,陈民于2006年就已回到所在村,并未改名换姓,他还于2012年起担任村干部,身份完全公开。尽管目前司法实务界乃至法学理论界对于核准追诉期限跨越1997年10月1日的情形适用1979年刑法规定还是1997年刑法规定存在不同认识,但就该案而言,不论依据旧法还是新法,认定陈民逃避侦查的证据均不足。”
那么,从陈民的行为及后果看,是否具有追诉的必要性?许永强认为,首先,虽然陈民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时使用了轻微暴力及威胁等手段,但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伤情,行为性质一般。案发后陈民等人及时退回部分赃款5.73万元,被害人实际损失后果不属于特别严重,对当地整个投资环境影响有限。其次,抢劫得手后,陈民等人骑摩托车将被害人送至偏僻山路,又给了被害人300元钱作为路费,表明陈民等人“只谋财不害命”,主观恶性上不属于特别严重。再次,被害人报案后,陈民虽然在逃,但其家属代为退赃1万余元,客观上使被害人减少了损失。“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对其不核准追诉。”许永强告诉记者,该拟处理意见提交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多位检察官对此表示赞成。
做好当事人工作
赔偿方面也绝不含糊
制图:赵立荣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对核准追诉案件办理作出指示:“凡不核准的案件,请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被告人应当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要得到赔偿及抚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该案的办理过程正值疫情期间,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副厅长黄卫平对该案高度重视,多次会同许永强等承办检察官研究工作方案,并进行督办。许永强也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承办人王晖进行沟通联系,研究细化落实方案,耐心开展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赔偿工作。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案曾一度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赔偿数额差距悬殊等问题而陷入僵局。在陈民妻子的讲述中,她提到,曾经数次和家人一起前往浙江温州,与杜利及其妻子沟通,但结果并没有完全达成一致。
对此,许永强与王晖商定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全力做好陈民一方的工作,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大对陈民及另外2名在逃嫌疑人家属的工作力度;第二步,与被害人杜利所在地的浙江检察机关通力配合,做好被害人一方的工作。
方案确定后,王晖立即带领办案组赴汕头市。“在潮南区检察院,我们讯问了陈民,并听取其妻子和孩子的意见,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陈民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积极赔偿。陈民的妻子和孩子也表示想尽全力赔偿。”王晖说,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权益,考虑到陈民及其家属的实际赔偿能力,以及与该案最终处理结果休戚相关的在逃嫌疑人陈某乙、倪某乙等处理问题,在请示了第二检察厅后,决定将陈某乙、倪某乙作为共同赔偿人。
雷厉风行的王晖即刻着手联系陈某乙、倪某乙的家属,听取其意见后,办案组提出“共同赔偿被害人30万元”的方案。令王晖欣慰的是,该处理方案得到了陈某乙、倪某乙家属的一致认可,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主动将拟赔偿款暂存到潮南区公安局账户。
被问及为何要将赔偿款暂存在司法机关账户,许永强谈了该做法的初衷:“主要考虑到赔偿款涉及到3个家庭,赔偿金筹措的确也需要时间。在被害人接受赔偿数额后,如果收到赔偿款的时间出现拖延,或不能全部收到赔偿款,会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处理结果也不够圆满。”
距离案发时间23年了,那么,3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如何得出的?“我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出未追回款对应的数额为257547元,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对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等因素,最终认定赔偿数额为25万至35万元之间。6月23日,在与杜利多次电话沟通后,我们通过视频再次听取杜利意见,向其详细解释确定赔偿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得到杜利认可,当场接受30万元赔偿款,而且对我们伸出大拇指点赞。”王晖说。
“把工作做到家”
在结案标准上求极致
在双方达成和解赔偿意向后,7月2日上午10点,在最高检的协调组织下,广东省检察院、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再次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对陈民涉嫌抢劫核准案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汕头市潮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潮南区检察院分会场旁听。
在听证会上,陈民和陈某乙、倪某乙的近亲属均诚恳地向杜利表示道歉,认罪悔罪,并愿意向杜利积极赔偿。杜利表示谅解,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检察机关以‘看得见’的方式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旁听的潮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表示赞同。
“杜利,请问30万元赔偿款收到了吗?”第二天一早,王晖给杜利打电话进行确认。“已经收到了,谢谢党和政府,谢谢检察机关。”杜利的声音里流露出感激。
日前,最高检对该案签发了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鉴于陈某乙、倪某乙的近亲属已代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我们建议由广东省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许永强总结认为,该案办理过程鲜明地体现出4个特点:检察一体,形成工作合力;科技助力,克服疫情影响;多措并举,保障被害人权益;公开听证,修复社会关系。
对于该案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汕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澈表示:“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已超过追诉期限,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民并无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侦查机关可能存在怠于侦查的行为,于是我们在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的同时,已指令潮南区检察院就此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以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核准追诉决定为结案标准,而是深入贯彻最高检党组提出的‘办案必须求极致,要达到最佳效果’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持客观公正、司法为民、减少对立、促进和谐的思想理念,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维护当地已被修复的社会关系。实践证明,只有把工作做到家,才能真正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做到案结事了。”元明在接受采访时说。(文中杜利、陈民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