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班约朋友去偷桃子,却不幸身亡,该有人承担责任吗?

  “

  翘班约朋友去偷桃子,却不幸坠入池塘溺亡。

  父母悲痛之余,将其工作单位、池塘所在地村委会、同行朋友一并告上法院。

  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7日凌晨,夏某在公司值夜班时离岗外出,约了朋友方某前往黄岩区新前街道某村菜地盗窃桃子、生姜等农作物,期间夏某不慎坠入菜地中央的池塘。方某施救无果,于同日凌晨1时18分46秒报警求助。但警察赶到时,夏某已溺水身亡。

  夏某父母向夏某所在公司(下称某公司)、池塘所在地村委会(下称某村委会)及方某索赔未果,将三方告上了法院。

  那么,谁该担责?!

  原告方认为

  某公司、某村委会、方某三方应共同担责。

  黄岩某公司对于员工离岗不知情,公司请假制度不健全,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

  某村委会未在涉事的池塘周围设置护栏、警示牌或路灯,存在一定隐患。

  方某作为同伙,相互之间互有义务,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救援。

  某公司辩称:

  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夏某是擅自离岗外出,并未与公司管理人员请假。

  某村委会辩称:

  夏某盗窃农作物时溺水身亡,其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涉案的池塘位于菜地正中央,供村民灌溉之用,没有路通往池塘,正常人不会走到池塘的。

  法律没有规定,为了小偷的安全,我方应提供照明设施和防护设施。

  方某辩称:

  事发后我方已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了公民的职责。

  夏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

  夏某因偷摘农作物不慎滑落水塘溺亡,事实清楚。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视夜间在农用地里、灌溉水池行走的危险性,忽视自身的生命安全,故夏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某村委会在农用地中间设置水池用于灌溉,由于水池四周系当地农户耕种的田地、而非游玩观赏景点,亦非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故村委会没有在此处设置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的强制性义务。另外,夏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去过现场附近。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

  某公司作为夏某的就业单位,夏某在深夜休息期间擅自外出,公司无法限制夏某的人身自由,也无法提前预知夏某外出后可能从事危险的活动,本案事故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公司并无管理瑕疵,对夏某的死亡事故没有过错。

  方某作为和夏某一起偷摘农作物的同伙,未充分预见到实施偷盗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劝阻夏某实施危险的违法行为。在夏某滑落水塘后,也未第一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其对夏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经过,酌情确定方某承担夏某的死亡造成损失的25%。

  法院判决:

  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6132.38元。驳回原告夏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供稿:王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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