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优雅的跳水姿势令人羡慕不已,然而普通人不应随意模仿。广州一酒店房间外,男子魏某站在仅60厘米深的温泉池旁,执意要给朋友的孩子示范“如何正确跳水”,结果不幸身亡。
家属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了法庭。
酒店是否应担责?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了该案。
不听劝告
在温泉池中示范跳水身亡
记者了解到,2018年9月,魏某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有一个长约3米、宽约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
当晚,同行的这七人一起相约泡温泉。当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时,魏某却一时兴起,并向李某的孩子称,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表示要示范如何跳水。
“这太危险了!”同行的赵某劝说道。然而,魏某执意要跳,随即就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因抢救无效,他离开了人世。
经鉴定,魏某是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家属坚称是酒店责任
被法院驳回
庭审现场,魏某的家属表示,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
他们认为,首先酒店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其次,酒店的温泉池与墙靠得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因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造成意外。其坚称,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温泉酒店辩称,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不幸身亡,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而酒店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根据事实,被告温泉酒店确实已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魏某在温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魏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知多点●什么情况下发生事故,经营场所需担责?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围之内。
根据温泉酒店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以酒店房间放置温馨提示为内容的照片等证据可证明,酒店已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魏某的意外死亡,是他自己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罗聪 黄煦婷 关慧怡
【作者】 陈伊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