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闹得纷纷扬扬的贵阳宾利慕尚「退一赔三」一案想必大家也有所耳闻。
近日,该案结果终于揭晓。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一审「退一赔三」总金额 1650 万元的判决,改由宾利经销商赔偿车主 11 万元,车主承担 31.1 万元诉讼费。
后来,车主不服二审判决,再次上诉被驳回。车主输了官司还要倒赔 20 万,这也太糟心了吧。
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2014 年 6 月 24 日,贵阳市民杨某在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贵兴公司)了一辆价值 550 万元的进口宾利慕尚女王登基钻禧纪念版汽车。
但两年后,杨某在保养车辆时无意中发现该车辆在销售交付前曾做过车面漆面抛光打蜡处理和右后窗帘进行更换的维修记录,认为向其出售的宾利汽车系问题车,且未向其告知这一情况,属于欺诈性销售,遂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
杨某请求撤销其与新贵兴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判令新贵兴公司退还购车款 550 万元,车辆购置税 47 万元,共计人民币 597 万元。
除此之外,请求判令新贵兴公司向其支付车辆价款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650 万元,另外他还请求判令大众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1650 万天价赔偿
贵州省高院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受理了此案,但面对杨某提起的诉讼,新贵兴公司和大众销售公司均认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欺诈隐瞒行为,理由是:
首先,这辆车是纯进口的全新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缺陷。对于车辆车漆和后窗帘的处理,是经销商例行监测时处理瑕疵的正常程序,不属于「大修」。
另外,签订合同时时因车辆并未到店,经销商并不知道相关的情况,所以不属于欺诈性销售。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贵州省高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合同缔结和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都享有知情权等相关权利,而车辆是在交付前进行的瑕疵处理和维修,但并未告知杨某,故意隐瞒了车辆问题属于欺诈。
一审判决:
2017 年 10 月 16 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所购的宾利牌汽车退还新贵兴公司,新贵兴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 385 万元,车辆购置税 47 万元;新贵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杨某车辆赔偿金 1650 万元。
二审改判车主倒赔 20 万
新贵兴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对该车是否属于「大修事故车」,以及该「维修」是否导致原告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等事实均未予以查明,新贵兴公司既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二审期间,新贵兴公司补充提交了付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等诉讼材料,其销售所得纯利润不足 10 万元,不存在欺诈。
另外,汽车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而对新车到店的检查属于 PDI 程序(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按行业惯例可以不告知杨某,且检查情况已如实上报至厂家系统。
经过庭审,最高法院认为:新贵兴公司虽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复情况告知杨某,但未予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尚不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
2018 年 12 月初,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贵州省高院(2016)黔民初 166 号民事判决;新贵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杨某人民币 11 万元;杨某负担 31.1 万元诉讼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杨某不服从审判决,再次上诉。2019 年 9 月 2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高法民申 898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了杨某对经销商「退一赔三」索赔案的再审申请。
至此,这起在汽车销售行业引发重大关注的天价索赔案才终于画上句号。
网友纷纷抱不平
最高法院称,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不过广大网友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还是为这位车主抱不平的,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几百万买的新车有瑕疵啊。
不知大家对这个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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