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石化旗下一加油站因生产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被罚款3万元

近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双公示系统公示了山东东明石化集团聊城胜信能源有限公司东昌府区零二一六加油站的行政处罚信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了解到,处罚原因是该加油站配电室绝缘手套,绝缘靴末检测,且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调整后,未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记者在天眼查了解到,山东东明石化集团聊城胜信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2月05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路5号,法人代表为金进中,主要经营范围为加油站、加气站的建设等。单一股东是东明石化集团北京终端销售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东明石化旗下一加油站因生产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被罚款3万元

据处罚信息了解,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山东东明石化集团聊城胜信能源有限公司东昌府区零二一六加油站因配电室绝缘手套,绝缘靴末检测,且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调整后,未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处罚内容为: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内容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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