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慧强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1年、罚金80万元

中国网7月20日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0日依法公开宣判焦慧强贪污、受贿一案,对焦慧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慧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慧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2月5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通告公布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

经查,焦慧强在组织审查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配备专职司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焦慧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焦慧强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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