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5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处没收非法所得1.83万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3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合计遭罚没31.8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