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并称,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对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红牛”)于2021年1月6日发表声明称,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于2021年1月5日发布声明,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下称“二审判决”)中的认定内容断章取义,并刻意隐瞒了泰国天丝及华彬集团已经就《95年合资合同》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
声明指出,二审判决并未涉及在1995 年11 月10 日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中,华彬红牛享有的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关于“《50年协议书》”,华彬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
华彬红牛称,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彬红牛于2021年1月6日发表的声明具体如下: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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