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以来,河南高院第一次有案例入选。
打破记录的法官名叫赵筝,是河南高院民三庭审判长。“案例入选是意外之喜,人却一点不意外。”同事如此评价。在河南高院,赵筝是大家心目中的“专家”。平时话不多,一聊起专业知识,滔滔不绝,神采飞扬,好似变了个人。自2010年担任民三庭审判长以来,他主审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类案件。11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有些创造性地解决了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有些则推进了审判理论创新。
赵筝办公室有把上锁的柜子,极少打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等厚厚一摞“大红本”静静地躺在里边。“荣誉代表过去,专业成就未来。”赵筝说,“做法官,必须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专业的才是公正的”
赵筝主审的清华大学等诉河南某公司侵害发明权纠纷一案,为何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中? 背后有什么波折?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视公司”)源于清华大学,是一家拥有全部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安检企业。早在2007年,威视公司已就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2016年,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发现许昌某公司的产品涉嫌使用相关专利技术,逐诉至法院。
对于侵权控告,被告直喊冤,“原告专利包含准直器立柱,我们没有;原告探测器均匀安装,我们不是均匀安装;原告探测器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我们不可以调整。这么多不一样,怎么能构成侵权呢?”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审判难度最大。如何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谁来准确确定其保护范围?这是世界司法界共同的难题,赵筝感到十分棘手。
对照原告的专利技术要求,按照法律判决被告不侵权,似乎也无不妥。“但是,如果机械地照搬法条这样判了,对原告公平吗?会造成什么社会导向?恐怕会让更多人不是全身心投入到科研创新中,而是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剽窃别人而不被发现中。必须防止侵权人通过替换不影响核心技术的部分,来逃避专利侵权!”
打定主意,赵筝开始埋头钻研。他邀请了国家专利局河南审协中心的专家一起勘验现场,精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翻遍各国典型类案,依据我国立法精神,创新性提出适用于本案的认定标准,期间翻阅的学术文章高达数十万字。
最终,赵筝用一份一万三千多字的判决书,详细阐明了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所持有的专利技术,拥有等同技术特征,判定被告侵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同方威视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积极保护创新成果,努力创造出更多先进的安检产品回馈社会。”事后,威视公司向赵筝表示了感谢。
“专业的才是公正的”,这是赵筝的法治信仰,也是他一直践行的工作准则。
“维护公平,不是一判了之”
两年前,许昌市率团赴德国招商引资时,德国代表特别介绍了一个案件——德国拜耳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表示正是由于这个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取得了良好效果,才增强了企业来豫投资的信心。
德国拜耳公司是全球第二大非处方药品制造企业。几年前,漯河一家小型民营制药企业也取名叫“拜耳”(下称漯河药企),并在广告中称其生产的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拜耳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漯河药企诉至法院。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频发性、难认定等特点,加之本案涉及大型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不慎势必影响中国国际司法声誉及营商环境评价。
接到该案件,赵筝发现拜耳公司此前已多次维权,但仍未有效阻止漯河药企继续侵权。且漯河药企的所有厂房和设备均为租赁,企业GMP认证已过期,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但其销售渠道已经成熟,换个身份继续生产非常轻松且成本低廉。
基于此,赵筝陷入沉思:想避免案结事不了,就要从根源消除侵权,怎么办?“调解是首选。”
然而,当赵筝提出调解建议,拜耳公司强烈反对。“我们绝不言和!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拜耳公司认为,一百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与各国侵权者作战,从不妥协。这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泥潭。
“想让德国人认可我国治标治本的调解模式,需让其明白调解可以实现裁决难以实现的目的。”经过20多次的沟通与释法,赵筝起草了一份调解方案:减少该漯河药企赔偿数额,但如果该药企、股东、高管及其关联企业再次侵权,将会面临巨额赔偿。
至此,一起长达5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终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案。这也是河南法院成功调解的首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受到德国驻华使馆的称赞。
事后,拜耳公司向河南省高院致感谢函,“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带给我们最大的困扰是诉讼时间长、执行乏力以及侵权者变换身份再次侵权,这使我们投资的信心受到挑战。在你们的努力下,我们与侵权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杜绝了再次侵权的可能。同时也给我们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典范。”
“维护公平正义,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要运用你的专业能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彻底定纷止争。”赵筝说。
“良知是最高的法律”
“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被钻了空子,良知才是最高准则。法官要在良知的驱使下,对法律的成长进行分析,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公平秩序,引导社会价值。”这是赵筝一直秉承的原则。
在河南省高院,十几年过去,不少法官仍津津乐道一个打了多年的官司。
这个案子案情并不算复杂。河南某大厦在施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作为开发公司董事的赵某拿出个人的40万元,借给公司使用。后来,公司资金短缺,于是跟赵某达成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在建大厦中一套房屋出售给赵某,总价款是80余万元。赵某则将之前借给公司的40万元作为购房预付款,又补交了17.8万元,剩余房款约定了付款日期。
迟迟等不到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赵某告上法庭。
案子进入法院后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每次判决结果都大相径庭,双方当事人均不服。
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时任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与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定。而赵某又无法提供股东会事前同意或事后予以追认的证据,所以法院再审时,判定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案件上诉到了赵筝手里。赵筝认为,《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自我交易,恶意损害公司利益。
“但本案讼争房产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且赵某在1995年以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购买,远高于该公司2003年将大厦一、二层以每平方米1912元销售的价格,购房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然而,经过7次合议,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若严格按照法条,生硬判为无效合同,赵某只能拿回已支付的房款,但此时该房屋价值已达每平方米数万元。
“这样判对赵某太不公平,有悖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有违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赵筝认为。有人劝他:“当事人是输是赢跟你有啥关系?你只要按法律判就行了,何必担这风险?”但赵筝执意报请院长上审委会研究。
“如果我们机械地适用法律,那可以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但法律是善良的,如果套用法律,得出一个不公平的结论,不是法律规定错了,而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错了。”赵筝说出了自己的坚持。审委会委员研究后一致决定,合同有效。
省法院判决作出后,该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同意河南高院的审理意见,维持河南高院的终审判决。
“我当时也犹豫过。但是,法官头顶庄严国徽,践行立法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的终极使命。法律在不断成长,法官心中的天平永不能失衡。”赵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