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家车开“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

用私家车在空闲时间兼职跑“滴滴

发生了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赔吗

【以案说法】私家车开“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
2017年12月,江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随后,其注册了“滴滴”,并时不时兼职做起了网约车的生意。18年10月,江某打开了“滴滴出行”并接到了打车的阿峰兄弟俩前往指定地点,不料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了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鉴定,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扣除交强险理赔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合计支付商业险理赔款18余万元。
2019年年底,保险公司在江某要求处理人伤理赔手续时知晓江某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故认为江某该车辆使用性质应为营运车辆。但其无论在承保还是理赔过程中都未向保险人明确告知。于是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其赔付的商业险理赔款18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了上述情形,江某为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时亲笔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证明保险公司已采取书面形式向江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所约定的免责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江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发生事故时案涉车辆系江某在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向乘客收取费用。江某的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案涉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在江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江某的营运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对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商业险理赔款,江某未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以案说法】私家车开“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
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向舟山中院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做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私家车车主注册“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在跑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商业险不赔。家庭自用和营运是被保险车辆两种截然不同的使用性质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主要是因为营运车辆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人,运程里数更多,使用频率更高,发生事故的概率就更大,危险程度更高。所以如果是专职跑网约车业务,建议为爱车投保相应的“营运车险”才能跑得更安心

【来源:法治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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