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和一个外孙。刘老太病故后,外孙拿出刘老太生前所立遗嘱,要求继承外婆的全部遗产。结果,刘老太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遗嘱无效,刘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女共同继承。
刘老太的遗嘱是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刘老太所有遗产全部归外孙一人所有。在立遗嘱人签字栏处,签有“刘老太(代)”的手书,旁边盖有一个指模,下有手书的年、月、日。
外孙称,指模是刘老太本人在立遗嘱时按下的,但“刘老太(代)”和年、月、日等手书是自己的妻子事后所写。此外,在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栏处,律师夏某、白某手写了签名,但未写年、月、日。
外孙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位律师录制的刘老太立遗嘱的录像,但录像中只显示刘老太在遗嘱上按了指印,两个见证人均没有出现在录像中,也没有见证人向刘老太宣读遗嘱的过程。
图源:东方IC
立遗嘱的次日,两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见证书》,对打印遗嘱的行为进行了书面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外孙媳代刘老太签名,存有瑕疵,但遗嘱有两位律师见证,且有刘老太捺印的录像,可见遗嘱是刘老太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刘老太儿子的诉求。
刘老太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那份打印遗嘱,签名为他人代签,两位见证人仅有签名而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像中也没有出现见证人的肖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并非现场形成,以上情形均难以证实见证人在刘老太立遗嘱的现场同步进行了见证活动。录像虽然记录了刘老太在遗嘱上按指印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刘老太按指印前向其宣读了遗嘱内容,难以证实刘老太在按指印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鉴于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改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刘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刘老太的子女共同继承。那么,民法典第1136条到底说了啥?原来,1136条说,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民法典第1237条还说,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可见,书写遗嘱非小事,法定形式不可违。家庭要和睦,多学民法典。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法院巡视员阮忠良)
整理:姚丽萍
稿件来源:新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