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几天前,家住酉阳的许女士到医院探视病人时,不仅不配合防疫工作,还扰乱防疫秩序。民警依法传唤许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昨(7)日,记者从酉阳警方了解到,当事人许女士已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向医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道歉。
8月3日,酉阳县公安局桃花源派出所接到县人民医院报警称,一名女子在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一楼大厅不听劝阻,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扰乱防疫秩序,推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强行进入电梯探视病人。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医院了解情况。
民警介绍,他们赶到现场时,违法行为人许女士已经离开。随后,民警向县人民医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熊黎了解情况。
“他们共3人,一位阿姨和两个男孩,其中一个男孩有手腕带。”事发时,这位工作人员正在电梯口值守。她告诉民警,按照医院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疫情期间,患者必须佩戴手腕带,家属必须持陪护证或核酸检测证明才能进入住院病区。“我就给他们说不能上去,她过来把我推了一下,把小孩拉过去,又推了我两下,就强行上了电梯。”
在调取医院视频监控后,民警依法传唤许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当天上午10点左右,许女士和两名男孩到医院探视病人,因许女士与其中一名男孩没有陪护证和核酸检测证明,被阻止进入电梯,后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推搡,强行进入电梯。
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许女士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向医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道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市民,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密切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防疫工作,对扰乱防疫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那么,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紧急自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谎报疫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服从政府防疫措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来源:上游新闻